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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舆论监督拓宽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 01:15 新京报

  新闻舆论监督运作空间的大小和力度的强弱,是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是了解事实真相,新闻记者面对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作为空间很小,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最大障碍,也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难以充分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新京报》报道,已经完成初稿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用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
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赋予了新闻记者掌握事件真相所必需的四个方面的权利。这个规定,保证了新闻舆论这一重要监督形式监督功能的发挥,更为重要的是,深圳的新条例拓宽了新闻舆论监督的运作空间,对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正常进行,对于促成法律界和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都具有重要的探索和示范意义。可以说,这个条例如果能够顺利通过,将是我国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在法律上的一次较大突破。

  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施政行为和社会现象进行的报道和批评。然而由于法律保障的不够完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对权力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特别是在做批评性报道时,往往处于劣势。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饱受群众批评的“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不能独立地揭露重大政治经济问题的现象,披露社会问题时受到种种限制遮遮掩掩的现象,面对腐败行为少有作为的现象,都是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缺少法律保障出现的不正常状态。这导致了群众对舆论监督的满意度的低落。

  目前,新闻工作者普遍反映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举步维艰。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对象对于新闻媒体监督的抵制和对抗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拒绝记者采访,肆意封锁消息,捏造虚假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恫吓威胁记者,蓄意围攻、殴打记者的事件也经常发生。这同样也是记者的采访权和采访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明确法律保障所导致的结果。

  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呼唤法律的介入、法律的保障,法律是消除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的抵制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强有力的武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对新闻工作者权利的规定,为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的新闻行为提供了保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深圳辖区内监督职务犯罪提供了法律平台。武志勇(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20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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