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莫菲上海报道
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年报信息披露准则的修订稿。
依照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年报必须披露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全称、持股种类和数量及关联关系;增加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披露公司违规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等。市场评论认为,市场操纵与上市公司暗箱运作的空间由此将被大大压缩。
此举也为2003年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建设划上了句号。
敏感的市场人士早已发现,过去一年,股市上少了“暴风骤雨式”的事后查处,多了监管新制度、新规定的出台,就在这种“和风细雨”中,中国证券市场的“防火墙”正在悄然成型。休养生息与放权
大部分市场人士把股市连续三年的下跌,归咎于过往“监管风暴过于猛烈,监管政策脱离国情”。
2003年初,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履新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坦承证监会以往监管工作存在“拍脑袋”的随意性失误,并强调“监管必须三统一”,即“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要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的统一;坚持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要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这一表态意味着证监会将由过去“暴风骤雨式”集中性监管,过渡到平和,且致力于制度建设的监管方式,使市场得以休养生息。
“证监会主要工作就是监管,问题在于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监管,必须依法监管、依靠制度监管在先。”申银万国研究所副所长杨成长认为:“监管三统一的思路在今年证券市场监管中得以充分体现,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主基调。”
一系列新规章制度在2003年下半年应运而生:
此外,在2003年9月召开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座谈会上,尚福林首次提出“整合监管资源、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增强监管合力”的监管思路。
在市场人士眼中,以往证监会把所有监管职能揽于一身,权力几乎涉及到任何与证券活动有关的事情。但这种大包大揽的行政监管方式十分不利于证监会的有效监管。
“证监会掌控部分本不属于它的权利,实在是因为当初国内市场机制、中介机构不发达,缺少必要的市场监管手段。”杨成长认为,“证监会已充分认识到此点”,并开始逐步“放权”。这也是2003年以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职能开始重大转变的原由。
在这一前提下,证券业协会的职能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转变:“建立100多家券商与200多家投资咨询公司的公信力披露平台;对从业人员资格加强监管;开展业界培训;为会员单位做好承上启下的沟通与协调”。而交易所的监管工作是针对会员的交易行为,对交易帐号、席位实时监管;于此同时,证监会开始“释放”那些由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约束可以达到有效监管的权利,例如,新发审制度及即将出台的保荐人制度。“角色”难题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正、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性风险”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定义的证券市场监管三大目标。
时隔一年多,在广夏、东方电子、ST红光、大庆联宜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潮中,仍没有一件案子通过法庭正式判决而结案。投资者能够保护自身的法律武器似乎依旧薄弱。
更令市场困惑的是,一方面,证券市场的稽查队伍正在不断壮大,另一方面,稽查和严管的效果却差强人意,往往在公布监管部门进驻上市公司调查的消息之后,就音讯全无,即使少数公布调查结果,也实在不能与监管部门投入的大量精力、人力成正比。
上交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认为:“证监会的监管难题是与生俱来的,关键在于证监会天生角色‘错位’,它更多地具有政府色彩,事实上已经成为政府的一个具有政治级别的部门,而不是一个专司证券监管职能,独立于政府序列的监管机构。”
虽然,在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初,其形式被界定为一家不纳入政府系列的事业单位,但在实际运作中,证监会已成为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政府机构。
这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地位是完全不同的。SEC的五名委员直接向美国的立法机构,即国会负责,它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证券业界,与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没有任何行政隶书关系,超脱于党派利益与政府利益。SEC的唯一任务是保证法律实施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处罚每一违规行为。
胡汝银认为,“证监会在诞生之初,就注定了要在其监管有效性问题上重重打上问号,作为政府机构,证监会的业绩考核并不完全依照市场标准,由此造成的影响是,监管者会基于政治激励监管,而非专业激励监管。”
胡汝银认为,监管者受市场各方制约,其监管性是复杂的人际关系与政治机构力量平衡的结果。业内对此有非常形象的比喻,“证监会是监管权利既大又小的矛盾体”,证监会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权利非常大,大到以监管代替市场行为,越俎代庖;而当证监会要对某些“来头大”的违规公司进行严罚时,却又因遇到种种阻力而难以施行。
为了保持证券市场稳定这一头等目标,或满足特定需求的政府任务,证监会可能无法对某些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或作出处罚,这是业内不言而喻的“秘密”。
如此一来,即使拥有一套健全的监管制度,还是发挥不了正常作用。监管者应有的“尖牙利齿”被完全包裹起来。
此外,交易所、证券公司等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均由证监会直接或间接任命或推荐,监管者渗透到被监管者中,这样,当监管者面对被监管者违规时,变得相当难以处理。
这在稽查立案与处罚轻重的随意性、法律实施的不透明中表现得一览无余。重构设想
“要监管者做到真正有效监管,必须重新构造与调整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胡汝银认为,“包括调整政府、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现代上市公司结构治理、券商结构治理固然重要,但目前最要紧的是做好监管机构的结构治理。”
这需要在更高的层面——国家治理层面上恰当地重新确定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地位,准确界定监管机构的责任,最终使市场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序列。
业内人士的共识是,重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是目标,是长远方向,但这股推动监管体系改革的动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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