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电 题:加强敏感物项出口管理体现泱泱大国风范
中新社记者王进昌
本月初,中国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记者今天就相关问题采访商务部科技司负责人时了解到,中国此类出口管制的条例出
台后,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与欢迎。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些法规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国负责任的国家形象,进一步表明了中国政府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决心和行动。
众所周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坚决奉行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别国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政策。中国先后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为有效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和对外承诺,中国政府大力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建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先后颁布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涵盖核、生、化、导及军品的较全面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
商务部官员介绍说,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许可管理不同于一般配额许可证管理,其管理对象、管理重点、管理原则和管理模式均有不同,需要采取不完全等同于现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管理模式对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进行管理。
据悉,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强调企业自律的同时,进一步增大海关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贸易,同时防止敏感物项和技术的非法出口。
敏感物项和技术大多技术描述复杂,专业性、政策性强。以往的管理多依靠企业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自主申报,自觉守法。但由于一些企业对出口管制政策了解不够深入,难免会出现疏漏。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布了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共同制订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该《目录》的重要特点是所收录的物项和技术着重增加了海关HS编码。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全面控制”原则,规定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企业对所出口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不了解的,应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对确定属于管制范围的,按照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不属于管制范围的,商务部出具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出口企业如果发现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可能被接受方用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应及时向商务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采取措施终止执行合同。
据介绍,为保证《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中国商务部已经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发出“出口管制计算机管理监控系统”。该系统正式运行后可保证企业进行网上申报,主管机关进行网上审核、监控,海关实行联网报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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