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欧阳长征北京报道
临近岁末,一则出人意料的消息让所有守候在中国电信市场的外资电信巨头们又一次感到莫名的紧张。这则消息称,韩国SK电讯与中国联 通酝酿已久的成立合资公司的事宜依然没能被主管部门放行。
尽管随后来自联 通方面的消息指出,合资公司将很快得到批准。但多数外资电信公司驻北京的管理人士仍将这一事件看做是“慎重进入中国市场”言论的典型代表。
与此同时,香港的和记黄埔却在近期加大了进军内地市场的准备工作。消息人士称,和黄此前已就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与联 通进行了多次谈判,希望通过组建合资公司或大量参股的形式借助联 通的GSM网络,配合和黄在欧洲和香港的3G运营公司,搭建出一个覆盖亚欧主要地区的3G网络,而联 通的双模手机用户也可顺利地实现商务漫游。
时间很巧,恰好都在中国入世两周年之际。
“中中外”模式叫停
进退踌躇,这是环视中国电信业者的双重反应。
北京电信市场的相关人士认为,这两个事件显示出的是,一方面由于监管政策的不明朗性使得外资巨头在进入中国市场时不得不小心翼翼去应付各方的关系;另一方面,面对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电信运营市场,大多数外资现在考虑的是采取“以稳为主”的策略,即先同某个运营商达成战略伙伴关系,然后看准时机成立合资公司进入市场,最后利用对合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达到自身的目的。
从当初的盲目冒进到如今的步步为营,折射出国际电信市场和国内电信市场两种不同的变化。
中国电信运营市场的开放要追溯到联 通公司刚刚成立的时候。在此以前,国内电信市场相对封闭,竞争主体较少,基本由国有全资电信公司控制。
当时,不满一岁的联 通正处于资金饥渴期,尽管有电子部、铁道部和中信等15家大股东撑腰,资本金却只有13.4亿元人民币,在庞大的投资需求面前只是杯水车薪。为迅速筹集网络建设资金,联 通采取了后来被外界称之为“中中外”的特殊融资方式,即由联 通股东单位所属的一家中方企业与境外公司设立中外合作或合资企业,后者再与中国联 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项目执行期通常为15年;合资(合作)公司提供资金,双方在一定区域内联合投资通信网络,建成后由联 通公司经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享现金流。
从1995年4月到1997年12月,联 通用“中中外”方式与11个国家和地区的32家电信公司共签订了46个项目的合作合同,其内容以GSM为主,并涉及市话、长途、CDMA等领域。据事后统计,总投资规模618亿元人民币,实际融资约为10亿美元。但由于合资公司的财务权大多被外资所控制,使得运营公司所产生的大部分现金和利润都与联 通没有什么关联。为此,主管部门遂于1998年叫停联 通的“中中外”模式,联 通公司因终止“中中外”项目向投资方退还本金约100多亿元人民币,支付补偿金约40亿元人民币。
尽管在联 通随后登陆海外资本市场时并未因“中中外”事件而受到海外投资者的过分刁难。但此举却大大打击了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信心。
“5+1”格局迎入世的智慧与反思
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WTO。按照当时业界的判断,外资会加速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根据与美国、欧盟关于中国加入WTO谈判有关中国电信市场开放的协议,加入WTO后中国对基础电信服务的开放许诺是,逐步开放移 动通信和数据通信业务。入世后1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25%;入世后3年,再开放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等14个城市,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35%;入世后5年,全国开放,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最后开放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服务。
但两年时间过去了,外资蜂拥而入的场景并没有出现。一方面的原因是始于2001年的电信泡沫破灭使得多数电信巨头无力顾及中国市场;另一方面,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仍抬高了外资进入的门槛。首先,协议规定的开放是逐渐的,外资进入要受开放时间、地域安排的限制,外资进入必须遵循这种时间、地域安排。另外,外资不能以独资形式在中国开展任何电信业务,要想在中国电信市场取得投资资格,首先必须找到中方合作伙伴。对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也有严格限制,外资进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要受合资企业中资规模和增长速度的限制。
特别是,对外资必须合资和比例限制没有许诺最后期限,这意味着这些限制可能是长期的。
不过,多数电信业内专家却倾向于认为,外资之所以在中国加入WTO后反而放慢了进入的时间表,主要原因是国内的电信运营商经过电信格局的不断调整后,已经开始逐渐适应市场化的竞争,抗击打能力大大增强,进一步抬高了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门槛。
参照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情况,都是在国内做好充分准备后,才向其他国家开放本国电信服务业的。一些未做好准备的《基础电信协议》的发达国家签字国,很多也对开放的业务、外资比例和开放进度附加了限制条件。
发达国家在本国电信市场对外开放前一般进行下述准备工作:一是国内电信业引入竞争机制的工作已基本完成;二是投巨资加快本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原电信网络进行改造,为新业务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最后是以进军国际市场为目标,重新整合电信业,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例如,1996年美国新《电信法》允许长途、市话和有线电视互相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这一方面是为了培育竞争,使竞争更加深入,另一方面是为了对国内电信市场进行整合。经过这次改革,原来分离的长话、市话、有线电视三大市场合而为一,市场规模空前扩大,这就为造就一批规模更大的跨国电信企业准备好了国内发展空间。
同样,2002年开始的建国以来中国电信业最大规模的电信分拆、重组实际上就是主管部门为适应WTO条款所做出的决定。按照国务院36号文件,中国电信被南北分拆,北方部分与吉通、网通控股组成新的网通集团。此前,为刺激市场竞争,中国电信从邮电部脱离、联 通和铁通的相继组建都被视为主管部门加速电信改革的手段。经过这次重组后,国内电信市场正式形成了“5+1”的局面。
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专家学者对这次分拆方案持保留态度。他们认为,这种将主导运营商简单一切为二的方法并不能消除垄断,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中国电信运营商面对外资巨头挑战的能力。最近,还有专家向国务院高层进言,要求将中国电信和联 通、网通和移 动合并,重新在国内市场形成双寡头垄断的局面。
巨大中华能否自主未来
寡头垄断,强调高投入、高回报的经营模式确实在一段时间内刺激了中国电信业的迅速发展。在运营商成规模的采购下,国内的设备制造商从传统的程控交换机、GSM系统设备,到CDMA、3G产品,在技术、市场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的距离越来越小,对市场的把握能力逐步增强。由于国内市场对海外设备商已经开放,每一笔订单,都是在面临众多国际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取得的。可以说,在加入WTO之前,国内设备商就基本适应了主要国际电信设备厂商的竞争策略,基本形成了独立自主的技术创新体系,具备了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被称之为“巨大中华”的巨龙、大唐、中兴和华为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成长起来。
然而,市场长期处于寡头垄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显然的。中国市场的主导运营商普遍缺乏有效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资源整合、业务创新能力以及客户维护和价值开发能力都处于初级阶段。而且,过于集中的产权也使得运营商无法有效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此外,长期重建设轻监管的思路,也使得主管部门还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对市场进行监管。落后技术小灵通的全国性泛滥,互连互通事件的屡禁不绝都是这种监管者迷失方向的最好例证。
王旭东出任信产部部长后,曾采取一些硬性措施来加强监管。但在电信监管机构自身完成改革之前,想要扭转市场混乱的局面,唯有加速《电信法》的出台。现有的《电信条例》在2000年公布实施,虽然《电信条例》明确了信息产业部的电信主管地位,但由于只是行业法规,因此严重影响了信产部的权威性。《电信法》目前已经起草完毕,按程序在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还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快也要到明年才能出台。
也有一些专家指出,国内电信业以往进行的大多数改革,都是在加入WTO后会遇到严峻挑战的预期下进行的,电信业内部包括企业和主管部门对改革的主动性要求并不大。从目前的情况看,加入WTO后对电信业的冲击不会大,没了压力,推动电信业的进一步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困难要比以前多。相对而言,电信制造业在加入WTO后面临的机遇要大于冲击,因为已经经受过考验的国内设备商可以利用成本上的优势借机向海外市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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