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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践之上海个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 10:15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周扬

  上海报道

  民办教育投资者状告教育主管单位的案件在国内并不多见,能打赢官司的投资者更是凤毛麟角。“尽管如此,我还是要继续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林海飚说自己是
个倔强的人。

  12月8日,上海市民办缪斯长宁小学(下简称“长宁小学”)状告长宁区教育局一案尘埃落定,作为民办教育投资者的林海飚一审败诉。据长宁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长行初字2003第67号)显示,一审法院维持长宁区教育局作出的“吊销长宁小学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始末

  从1999年开始,林海飚在上海先后投资创办三所民办学校,总资产规模达到3500多万。到今年9月1日,长宁小学突然易主,学校的招牌换成了“上海市东展小学”。

  同样在今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民促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教育这一阳光产业的巨大诱惑,已经吸引越来越多的探索者投身其中。

  据记者获得的《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教2003141号)显示,长宁小学因为“存在资金及财务管理等违规问题”,被处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为此,林海飚将长宁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请求撤消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查证结果,长宁区教育局在141号文件中列出了长宁小学的6条违规行为,其中“挪用学校资金”一条成为教育局的主要处罚依据。

  长宁区教育局认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往来帐目混乱,造成学校巨额款项被挪作他用”。而林海飚则认为,“并未将资金用于非教育的投资,只是在其名下的三所学校之间统一调度、互相往来,并不构成‘挪用侵占’。”

  最终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教育局作出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维持141号文件的处罚决定。

  一审败诉的林海飚还将继续上诉,“这场官司的结果不仅关系到我个人的遭遇,而且将对众多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心中疑虑,给出一个法律的最终解答”。

  据一位接近教育局的知情人士透露,“这个案件在上海教育界引起强烈反响,也吸引了市高层领导的关注。”“不过,这个案件本身的许多矛盾恰恰是对《民促法》执行困境的相应解读。”该人士指出。

  如何确定投资回报

  原本应该同《民促法》一起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并没有在9月1日如期出台。“《条例》草案几易其稿,但因为有些问题没有协调一致而推迟颁布。”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教授说。

  对于投资者普遍关注的“合理回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表述是,“具体由国务院制定”。《条例》草案先是规定“不得高于出资人实际出资额的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120%”,后来又调整到200%。

  上海东凯投资公司董事长方良祖告诉记者,东凯原本投资房地产和贸易项目,因为《民促法》的出台,有了投资教育的意向。他向记者算了一笔帐:“目前的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按照5%计算,依《条例》草案规定的120%回报比例,每年回报为6%,起码需要17年才可以收回投资成本。”

  况且《条例》草案中还规定:民办学校负有债务的,年度办学结余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金。“如此一来,投资民办教育一定要做好长期奋战的心理准备。”方良祖不无担忧地说。

  而民办教育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很强的相关性,全国不同地方情况各异,“东部西部、沿海内地,经济悬殊很大,由国务院制定全国统一的回报细则,很难符合各地实际”。吴华教授评价说,“将立法权下放到各个地方人大,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回报比例相对合理一些。”

  《条例》草案中对于是否允许将办学结余投入营利性行业、建立学校自身的资本增值机制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有不少学校投资三产或其他营利行业,将利润所得投入教育,这是民办教育投融资的新渠道,可是国家并不一定认可。”吴华对记者表示。

  怎样明晰财产所有权

  “消除投资者的不确定心理,解决合理回报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将民办学校的财产所有权明晰。”中育教育管理公司总经理王伟向记者指出。

  《民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并进行财产清算时,在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后,“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以上的表述没有明确规定返还出资人的投入,也没有明确规定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归属,对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长宁区教育局的141号文件,长宁小学在开办注册时由林海飚个人投资120万,林控股的荟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资80万,“学校的产权非常清楚,是纯粹的民办学校”。林海飚说。

  然而“学校财产归学校法人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的普遍表述,使包括林海飚在内的众多投资办学者心怀惴惴。

  王伟就此表示,“财产所有权的不明晰以及产权不能自由流通,恰恰说明民办教育市场是残缺和不规范的。这也正是很多大企业和金融机构不敢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原因所在。”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依靠学费收入滚动发展,并有国家政策的相关扶持,这部分民办高校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视为社会公有。”

  而吴华教授则向记者表明了自己的不同看法,“应当明确的是,不论投资人的初始投入,还是学校滚动发展起来的增值财产都应当归投资人所有。”

  “明晰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回报机制,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吴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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