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罗小军
我国在1978年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激励机制的设计成功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分散的组织结构中,公共产品的提供陷入困境:单个农民没有提供公共产品的利益冲动,集体力量又相对弱小,且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一直相对比较低。
在城市,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供给,但在农村由于政府投入比较小,大部分农户收入较低等原因缺乏资金,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普遍不足。
长期以来,农业基础建设投入一直偏低,1978~1998年,国家的农业基建投资总额仅为994亿元,占同期国民经济各行业基建投资的1.5%,虽然1999年和2000年国家把这一比重分别提高至2.4%和2.7%,但比较其他行业仍然很低。此外,我国财政的支农支出一直较少。这样一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费用,最终还是落到农民身上,于是便有了“三提五统”,农民负担不断加重。问题是,这些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效应,农村公共产品的得益者不仅是农民,城市和企业,通过享受低廉的农副产品和受过教育的廉价劳动力,他们成了免费乘车者。
但问题的症结不在负担本身,而在于由谁来提供公共产品的问题。国家有关方面已经承诺在新增加的预算中,主要用于扩大对农户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农村教育和医疗卫生。
但这并没有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形势稍缓。今年以来,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等各项杂费,农林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这一切,减少了农民负担,但同时,无疑减少了过去来用购买农村公共产品的支出。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干部无法开支务工补贴,乡村教师薪水发放面临新的压力,农村教育设施更新资金匮乏更突出,尤其是在贫困地区。
解决问题的途径,当然并不是增加农民的负担,那么,道路只有三条:私人提供,政府提供,公私共同参与提供公共产品。
完全由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似乎并不现实,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公私共同提供,关键是如何合理确定比例,做得不好,反而会增加农民负担;现在农村医疗体制改革正面临着这一挑战;完全由私人提供,对于相对贫穷的农村来说,只能迫使他们放弃享用公共产品的机会,这只会形成恶性循环,进一步降低农民福利。
于是,合理确定国家、集体、个人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支出中的比例,便成为政策制定的要害。
而设定这个支出制度,更多的是一个技术问题了。只是设计部门无法获得制定这样一个比例的所需要的完备信息。于是,就出现反反复复的变化。
这是过去一直以来的老路子。现在我们应该跳出这个技术框架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承认有限政府,其次要放手发展类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组织,并进一步切实实现城乡统筹,实现农民公民化。
而浙江等地悄然兴起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浙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开拓市场,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信贷担保等等。就此,三门县政府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许多政府部门想做但没做到的事,现在合作社做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