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余珂报道 为推动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证监会今日公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准则》对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做出特别规定。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
、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证券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方面,《准则》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等。
与此同时,《准则》要求证券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等。
提出规范券商内控管理意见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余珂报道 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今日对加强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提出若干意见。
第一,明确证券营业部的岗位设置和责任。证监会提出,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券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应积极发展集中交易等模式,控制证券营业部风险,减少证券营业部需要人工直接介入的业务岗位;证券营业部要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现金、有价证券等的保管应与账务记录相分离。
第二,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证监会要求,每家证券营业部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超过5个;证券营业部必须将不低于70%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划证券公司总部;证券公司总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证券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将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临时上划至公司总部等方式进行压力测试。
第三,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稽核制度,加大现场稽核力度。证监会提出,证券公司应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和风险预警体系,该系统应当能够实时监控证券营业部大额资金活动和交易业务活动,并能对异常资金流转和交易提出警示;证券公司稽核部门原则上应每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未实行轮岗的证券营业部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对证券营业部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稽核;应当将稽核结果与人员考核相结合,并将在对证券营业部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报送相关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所有营业部的稽核报告在公司总部存档备查。
另外,证券公司应建立对证券营业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证券公司总部应建立由专门部门对重要客户的定期回访制度;证券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提供给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和业务合同文本中明示证券营业部无权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业务范围之外与投资者签订业务合同,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等。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证监会也作了要求。
出台《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余珂报道 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证监会今日发布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在经纪业务方面,《指引》要求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在自营业务方面,《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方面,《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诺收益条款。在研究咨询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在业务创新方面,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具体来说,健全性指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合理性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制衡性说的是,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独立性指的是,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作者: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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