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银行法草案今日提请表决 混业经营有新表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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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 03: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三部银行法草案今日提请表决有关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规定有新表述 本报北京电(记者周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昨日就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个决定草案修改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据杨景宇介绍,建议表决稿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有关金融混业经营的表述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据悉,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该建议表决稿将于今日下午获得表决通过。 金融混业经营有关表述变动 据杨景宇介绍,商业银行法三审稿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条规定,原则上都赞成。同时,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这一条的表述,在混业经营问题上可能引起误解,有的可能认为放得很开,有的可能认为卡得过死。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共同研究,并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建议将这一条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写入了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 建议表决稿还对商业银行法三审稿草案作了另外两处修改。其一,将三审稿草案第三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这一修改很好地涵盖了除银监会外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的职责。 其二,将商业银行法三审稿草案第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修改为“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金融机构违规处罚加重 银监法的建议表决稿中也对三审稿草案作了几处修改。一是将三审稿草案中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条款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只适用于银监会的,保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据杨景宇介绍,这样改是为了涵盖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 另一处重要修改是,银监法三审稿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常委委员的建议下,建议表决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该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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