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证监会近日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治理准则强调,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和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等。
除此之外,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也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就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提出了几点意见。
首先,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轮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经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轮岗周期可适当延长至5年。
其次,明确证券营业部的岗位设置和责任。营业部要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现金、有价证券等的保管应与账务记录相分离;证券营业部的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差错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确认相分离;电脑人员、会计人员之间及与其他业务人员之间职责不能交叉。
第三,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稽核制度,加大现场稽核力度。证券公司稽核部门原则上应每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未实行轮岗的证券营业部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对证券营业部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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