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凝聚起来、发展起来、强大起来,必须有共同的理想和追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宣告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理想、信念和追求,是国家行动的纲领,人民权益的渊源,法治建设的根本。因此,一个国家,有一部什么样的宪法,关系到这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12月22日,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使宪法修改成为我国政治经
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活动中的重大议题,也是关乎中华民族长治久安、兴衰荣辱的一个战略性问题。
自1978年开始,我国进入了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的新的社会转型时期。顺应时代潮流,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从两方面确立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是公有制为基础及其表现形式,二是经济管理体制。前者涉及国营、集体、个体经济及其所有权保护,后者涉及计划经济、企业经营权以及对外开放。国家根本任务和经济制度的宪法化,使我国经济生活步入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新时期。1982年宪法本身是社会转型的产物,社会转型要求宪法随社会转型而发展。否则,宪法就不能规范和引导社会转型,指引社会高速、全面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私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已占有一定的地位,其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已不容忽视。1988年修宪顺应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赋予私营经济以“补充”的地位,并且为私营经济提供宪法保障。可以说,1988年修宪将私营经济等载入宪法,是宪法自身发展和完善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定为改革开放和建设的一项长期方针。其中最突出的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然而这一目标与1982年宪法规定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产生直接冲突。由此提出了修宪的动议。1993年修宪将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法律化。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营经济更名为“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执行国家计划的规定也被取消,突出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等内容。
20多年的改革实践使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更加清晰,即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9年修宪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确定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原来的补充地位调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次修宪的另一重大突破,是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庄严地写进了宪法,为我国21世纪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勾画了宏伟蓝图。
在21世纪的今天,以党的十六大召开为标志,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新的建设实践呼唤更加坚实的宪法基础。即将进行的2004年修宪,将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载入宪法。将上述内容载入宪法,使宪法真正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可以预言,2004年修宪将充分实现宪法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的要求,将构成我们国家和民族共同的基本价值体系与目标,必将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迅速发展,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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