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了,我的1266.6万元购地款就成了这两张废纸”。珠海金宇实业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澳门商人胡良杰近日向记者展示了两张购买土地的交款凭证,而他的遭遇也早已在珠海成为公开的秘密:“因为至今未办到土地证,合作伙伴两次撤资,致使工厂不能基建,高新项目无法落实,资金链断裂。原来有10多家分公司的金宇股份就这样被拖跨了。”
记者深入采访后发现,这桩拖了10年之久的土地纠纷其实并不复杂,在10年无法解开症结的背后,折射出了经济特区10年前宽松粗放的引资政策与10年后逐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冲突。
十年追讨、两次败诉
1992年,珠海金宇实业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县五山镇(现斗门区乾务镇)签订了一份500亩土地转让协议后,先后分两次缴纳了总计1266.6万元的购地款。谁知1266.6万元巨款交出后,公司并没有拿到土地证。在追讨了9年仍然无果后,金宇公司于2001年将五山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第一笔600万元购地款,但法庭并没有支持金宇公司的请求。
记者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珠民初字第030号判决书上看到,一审判决认定乾务镇虽然转让给金宇公司的土地是没有经过依法批准的,但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乾务镇将土地转让给金宇公司,并向金宇公司签发了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因此判定驳回退款请求。
对此,胡良杰表示:“土地建设许可证不等同于土地使用证,不发土地证就等于没有土地,何谈建设?珠海中院既然在一审判决中承认了乾务镇卖这500亩地时没有经过依法批准,但为什么违法不究?”
金宇公司随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5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认为,乾务镇收金宇公司600万元并不是土地款,而是金宇公司支付给乾务镇的征地补偿款,乾务镇也并非转让集体土地,而是受金宇公司委托处理征地补偿事宜,金宇公司退款请求再次被驳回。
据悉,胡良杰已于今年7月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目前此案仍在处理之中。
谁该为“历史遗留问题”负责
从珠海市中院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审判时很大程度上考虑了经济特区特殊的历史背景。
在一审判决书的第三页,乾务镇政府在法庭陈述时,承认自己在土地转让程序上有违法之处,承认与金宇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确实没有完全遵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同时认为在当时大环境下,这种不规范操作普遍存在,属历史遗留问题。法庭采信了这些陈述。
但广东房地产界几位老板和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不规范操作普遍存在”不能成为“合法”的理由,乾务镇政府明知自己违法,就应接受违法的后果,法律不应该有“特区”。
记者调查发现,珠海市政府也尝到了因普遍存在的不规范操作而酿成的苦酒。在一份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中,记者看到珠海市至少有29个楼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珠海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珠整房(2002)26号文件中,将土地及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界定为2001年4月16日前。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在2002年9月21日向珠海市政府的一份请示报告中指出,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主要为六大类:地价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对外销售问题、开发商拒开售房发票问题、开发商无法提交确权资料问题、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中违法建筑问题及已销楼盘被查封抵押的问题。
“如果当时有关部门依法规办理,不搞暗箱操作,这些问题都是不应该存在的,像深圳这种问题就少的多。可是当初有关部门过于强调甚至曲解特区的特殊政策,现在问题一暴发,又都以‘历史问题’来搪塞,这种借口不能成为一些寻租者与投机商人逃避责任的法宝。如果都归结为历史问题,那么到底谁该为历史问题负责?”12月18日,在记者采访现场,数位在珠海国土局某分局局长办公室上访的房地产公司老板及业主指着有关文件,向记者提出了质疑。
曾专门就金宇公司的土地官司进行过法律论证的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梁书文、原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黄赤东等五位专家一致认为,珠海斗门县当时只有3亩以下耕地、10亩以下非耕地转让的批准权,无权代表国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因此原土地转让合同应无效。同时法学家们还认为,根据1988年的土地法规第26条和国务院《通知》中明确表示,严禁“化整为零”批准使用土地,而珠海市为一家公司批地500亩,显然是越权审批,应属无效,金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地款是合理的,因为即使是特区也应该遵守国家大法。
就如何解决金宇公司这件历史遗留问题,珠海市国土局金湾分局于12月12日向珠海市国土局上报了一份《关于金宇公司请求处理退款的情况报告》。12月18日,记者从珠海市国土局办公室了解到,这份报告正在处理之中,何时能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问题,还没有明确答复。
作者:本报记者 李苑立珠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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