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2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主要包括14条修改建议,中国修宪由此正式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系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宪。“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将是一次富有新意的修宪,因为它里里外外充满了浓郁的民主情调,这也是以往历次修宪中所不具有的。”有法学专家称。
就修宪的热点问题,本报邀请了五位国内权威法学专家,分别对私有财产、非公有经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新概念等进行了解读。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将是一次富有新意的修宪,因为它里里外外充满了浓郁的民主情调,这也是以往历次修宪中所不具有的。”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博士评价此次修宪时说。
“中央的修宪建议稿首次以全文形式面向全社会发布,这一种方式足以反映出新一届党的领导贴近民众的执政风格和民众意识”。
修宪内容鲜明地体现了民主化的特征
莫纪宏认为,单从内容上看,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目,就足以说明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这也是对西方国家攻击中国人权政策的最有力的回击。在明确了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表达了公民的利益和合法要求。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则诠释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平等和谐的关系,也体现了个人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的法律化。个人拥有充分的自我财产处理权,可以使更多的资本进入市场,提高流通效率,自由地完成市场经济中资源重新配置和交换的过程。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修改,既包含了政府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和尊重,体现私人财产价值的权威,也为政府与个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可信赖的规范、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
“很明显,这一点,是对广大公民最切实利益的有力保护。”
私营经济发展的“四步曲”
“其实,从私营经济发展的‘四步曲’中,我们能同样感受到修宪中蕴含的民主的气息。”莫纪宏副会长再次强调。
从1988年私营经济入宪,到1999年个体、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到此次修宪,私营经济地位的确立经过了四个不同阶段的发展:由最初写入宪法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再到认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此次修宪,由最初的“引导、监督、管理”演变为现在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和“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到今天已不再是被限制的对象。
80年代初,也就是在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经济时代,没有私营经济概念,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强调的是没有雇佣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的存在。随着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规模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因而1988年的修宪写入了私营经济的概念,承认有雇佣关系的私营经济形式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承认了雇佣关系的合法地位。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分也呈现多样化:股份制、联合体、合资等等,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999年的修宪对其地位进一步明确,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称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经济主体以公有经济为主,因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仍受一定的限制,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
此次的修宪“鼓励、支持和引导”可以说是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充分的空间,给予良好的发展环境,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最活跃因素。这一切变化,使得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和公有制经济同等竞争的条件和机会,就可以壮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本身,激活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调整体现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民主的原则。
修宪程序凸现人文化、民主化的施政思想
这次修宪,是1982年以来进行的第4次修宪。在最近的几次修宪中,1988年涉及的修正条目为2条,1993年是9条,1999年是6条,前三次总共为17条,而这一次修宪就涉及到相关宪法条目14条。从前后几次对比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此次修宪涉及范围广,参与面广,因而社会各阶层的期望值也最大。
新一代领导人非常重视修宪,在修宪的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一代领导集体更加人文化、民主化的施政思想。
作者:本报记者 梁美娜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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