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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怕富”和“仇富”畸形财富观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 16:42 中国经营报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十四条建议已经公布于众。此次宪法的每处修订都颇引人注目,尤其是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这对中国民营经济意味着什么?对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有何意义?

  就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共中央党校法学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卓泽渊。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这次宪法修订中,原先私有财产的保护提法变成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保护私有财产权,这一转变说明了什么?它有哪些主要的意义?

  卓泽渊:这一转变,说明私有财产权这一概念得到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说明我们在财产权问题上的政治认识和法律认识都发生了很大转变。在此以前,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仅仅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远没有涉及对整个私有财产的保护,更没有赋予私有财产的拥有者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私有财产权。这次修宪,对于私有财产的确认和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意义是不容低估的。

  首先,这一转变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本身就需要以明确的财产权利的划分与确定。没有这一点,市场经济主体的确定就会出现问题,财产权利的界限不清楚,法律在财产权利上的作用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如果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所产生的财富增加就没有明确的归属,投资者和生产者当然就不会有积极性。

  现在的投资者所考虑的既有利润的因素,更有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原有的财产和增加的财富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投资者就不可能有投资的积极性。所以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就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前提与要求。其次,这一转变也是公民人权与公民权得到保障的需要。公民作为人当然享有人权,但是人权本身就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作为基础的。人的生命的维持就需要一定物质条件,就需要一定的财产。人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一定的财产作为其基础。至于公民的公民权利,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乃至其他社会生活权利,都必须以必要的财产作为客观的基础或条件,否则权利的实现就可能遇到障碍。再次,这一转变也是实现民主、法治的需要。民主、法治都是我们社会发展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就为我国宪法所确认。民主和法治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效地实现对于公共权力的制约,促使公共权力的依法行使。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必然要求公共权力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必将成为推进民主、宪政和法治的重要动力。

  记者: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较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老百姓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给予极不合理的补偿,多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是城市的一个拆迁办法。这次提出私产入宪有哪些方面的作用?

  卓泽渊: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规定一旦确立,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将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其中应该说包括我们现行的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既然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既然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当然任何单位都不能将公民私有的房屋说拆就拆。要拆迁,就必须考虑,第一,你的拆迁是不是为着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你的拆迁是否给予了相应的权利人适当的补偿。有关地方立法的修订也将被提上日程,甚至是否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拆迁法律、法规也会被提将出来。至于农村土地的征用也有类似的问题。

  记者:我们注意到,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加入了“鼓励、支持”的表述。这说明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转变表现在哪些方面?

  卓泽渊:我们以前使用的是“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表述,这种表述多少表明了我们以前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反映了我们害怕姓资姓社的问题,反映了我们还不完全敢于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次修宪中所考虑的转变,即加入“鼓励、支持”两个动词,不是简单的文字完善。它标志着我们在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深化与进步,标志着我们把以前心有余悸的非公有制经济真正纳入了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的高度来认识,更进一步地标志着非公有制经济将获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发展。这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是一次质的飞跃,尤其是一次以修订宪法的方式所展现出来的根本性变革。

  记者:从总体来看,这次修宪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将起到什么作用?

  卓泽渊:我认为这次修宪将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第一,它对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结束了新中国宪法史上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性质歧视,第一次使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获得了宪法确认,必将为中国经济的新一轮发展乃至今后的长期发展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第二,它将以修订后的宪法和随即修订的法律为武器,在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权的同时,有效地消除我国社会现存的“怕富”和“仇富”等畸形的财富观念

  ,使不正常的财富心态得到矫正,为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思想支撑。第三,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重新定位,是与对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相适应的,它将极大地调动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热情,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

  链接:非常名词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记者:这次修宪首次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即社会主义建设者这一提法。这一提法的背景是什么?我们应当怎样理解“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个概念?

  许崇德: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十六大报告中已经提出这一说法。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发展非公经济包括个体、民营、外资、合资等,他们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的重要部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6种人,在非公经济发展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建设者的核心实际还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同时还包括上述六种人。

  卓泽渊: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是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付出劳动、作出贡献,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人。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对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表述的社会主义统一战线中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重要补充。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和爱国者已经无法涵盖爱国统一战线的全部参加者。尤其是由于“劳动者”一词因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而更丰富了。这次修宪将增加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概念,虽然可能与“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外延是交叉的,但是它更能体现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内在的广泛性和多元性。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一次极为重要的确认。

  肖蔚云:这个名词在十六大的报告里面就已经提到过,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范围比劳动者更广,这样既能反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更能够团结大多数,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蔚云:北京大学教授)

  作者:本报记者 姜蓉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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