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主要包括14条修改建议。中国修宪由此正式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中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作了三次修改。在前三次修宪中,总共涉及17处内容的自我修正,平稳而清晰地划出了一条与时俱进的轨迹
1988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1988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年修宪提出为“富强”奋斗第二个宪法修正案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在9项修改中,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市场经济”一词入宪。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9年修宪为“法治”鼓与呼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涉及6项内容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文本中增加的四个字,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这四个字就是:“依法治国”。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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