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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预留混业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 16:02 中国经营报

  近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三审稿引起了市场关注。截至发稿日期,专家向记者表示,此次修改将为业内关注并呼吁的混业经营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

  目前我国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5月通过并开始实施的,距今已有8年之久。其备受瞩目的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投资。”在今年10月,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律进行的二次审议中,第43条的第二款被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次的三稿出台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方面不会有实质性的突破。只是为今后的发展预留出一定的空间,不能指望这次就完全放开。”某消息灵通人士透露。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能否被突破,一直是业内探讨和争论的热点。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于今年3月间向人大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马蔚华指出,《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禁止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他建议放弃对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或者采取分步放开的政策,在过渡期内首先取消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的限制。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也谈到,在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时候,需要有前瞻性,给深化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作者:吴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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