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出台,一度被证监会叫停的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得以恢复。
根据《试行办法》,以往通常只有大资金能参与的券商委托理财业务而今已向中小投资者敞开了大门。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均可以按规定将资金委托给券商管理。此举无疑为普通投资者又提供了一个投资渠道。而根据有关规定,客户承担投资风险是资产管理业务
最基本的特征。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业内人士据此提醒投资者,尽管相关法规对券商开展集合理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除了市场风险以外,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本身依然存在一些风险。
转让风险
根据《试行办法》,客户参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要与其签订合同,并通过持有一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的形式参与该计划。
而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证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既不得公开推广,也不得转让或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客户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尤其不得从事交易活动。投资者投入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以终止合同的方式退出计划。
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则几乎可以随时按基金净值向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
这意味着,参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无法通过交易、转让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如果投资者想保留在一定情况下提前收回投资的权利,就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有关事项。然而据业内相关人士估计,券商为了保证投资的持续性,通常只能同意在合同中设置类似的止损条款,因此投资者必然要面对由转让风险导致的机会损失。
券商内部控制风险
尽管《试行办法》在券商部门设置、账户管理、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这一切都要依赖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该办法特别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然而券商在内部控制上暴露出的问题一直被市场所诟病。此前媒体关于券商负责人挪用资金、违规操作等报道已是屡见不鲜,而日前新华证券的撤销也与内控缺失相关。
业内人士指出,同基金管理公司相比,券商的业务范围要复杂得多,不仅包括以上市公司承销为主的投行业务、收取手续费的经纪业务,还包括自营业务,由于各种业务和部门之间相互关联,因此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要复杂得多。因此如何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避免利益冲突、完善内部控制是券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需要面对市场风险,券商业务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了其操作本身隐含的风险。
在操作过程中券商在收取管理费用的同时还要收取买卖手续费,如果券商增加交易频率就可以增加手续费收入;由于自营业务的存在,难免出现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的关联交易;此外,如果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也可能损害客户利益。
凡此种种,虽然在《试行办法》都是被禁止的行为,但是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以上行为通常较难界定。例如,《试行办法》规定,券商不得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但是所谓“不必要”的交易通常很难界定。
此外,另有资深人士分析指出,一旦券商资产管理账户被个别券商作为坐庄“锁仓”工具,则客户资产将面临更大风险。
作者:本报记者 胡朝辉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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