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中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这一“先行赔偿”制,将列入即将出台的《上海市旅游条例》,并成为本市依法保护旅游者权益的亮点。
据了解,《上海市旅游条例(草案)》已基本定稿,本月29日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可能将在明年3月1日实施。市旅游委政策法规处殷明法处长强调,该条例
在政府促进、旅游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呈现诸多亮点。
权益受损先行赔偿
《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旅游者的权益。因此,规定“因其它旅游经营者过错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经营者须先行赔偿”,“旅游经营者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不履行合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可以由与之签约的旅游经营者先行赔偿。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购物场所中购买旅游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该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范围是: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网络旅游、旅游线路经营者等。
实行假日旅游预报
借鉴国家旅游委在黄金周长假期间实行的重要旅游景区旅游接待情况预报这一做法,《条例》规定,市旅游委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的前一周及节假日期间,通过公共媒体每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点、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的接待状况信息。另外,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委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旅行社办公务旅行
根据惯例,出差不能凭旅行社的发票报销,目的是防止公款旅游。但事实上,通过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是国际通行惯例。由于旅行社的业务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其价格往往比自行组织出行更加经济和便捷。为此,《条例》强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
地接旅游市场开放
过去国内旅游团从甲地到乙地,须交乙地旅行社接团。现在《条例》明确规定,外省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另外,《条例》还明确国家所有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有偿出让给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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