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乞讨的限制与整治进一步“升级”,据报道,上海市出台决定,对在地铁站屡抓屡犯的乞讨者将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刑事拘留。对于这样的做法,我不敢苟同。就我所知,在美国纽约、英国伦敦的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其乞讨行为是很普遍的。那些卖艺乞讨的,还不时给行色匆匆的人一种享受、一些感慨。在路口、地铁出站口,也经常可以见到此类景观。
几年前,我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学期间,每晚从地铁站出来,都会见到一个黑人在那里“恭候”,他也很老实,你不给他也不阻拦你。有时早上我去学校发现他裹着大衣睡在暖气管旁。在大雪的日子里,不见他了,看报才知美国有专门的“救助站”,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夫妇还去“救助站”里与这些人一起吃火鸡过感恩节呢。不过,天气稍一暖和,他就又出来了。
刚去美国时,我和几位中国同人还有点替他们着急呢,堂堂一个纽约市,这么多乞丐,岂不丢美国人的脸?但后来,我们慢慢地体会到,这不仅不会丢美国人的脸,相反,这是他们的信心的体现。让我们来看看国内限制地铁乞讨的理由。据称,在地铁里乞讨卖艺一来影响地铁的乘车环境,二来地铁乞讨卖艺人员的存在,容易造成地铁通道和列车门口的拥堵,存在安全隐患;还有由于人员混杂,也容易产生治安案件,发生偷盗等行为。
这些理由若仔细推敲,其实是站不住脚的。“窗口”形象,说白了就是面子问题,这是我们中国人的老毛病,没有必要。还社会以本来面目,给世人一个真实的中国,这才是我们坦荡做人、诚信立国的应有态度。至于地铁安全的考虑,这倒是值得认真对待的,但问题是,这些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安全隐患”。在城市治理方面,我们不可否认,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比我们长的路,他们的经验表明,这些人并不是真正的安全隐患,相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才是要命的安全隐患。
还有,我们岂能因为人员混杂、容易发生偷盗就“因噎废食”。岂能简单地把乞讨卖艺人员“有罪推定”为“坏人”。不客气地说,这种限制乞讨的思路还是从本位主义、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出发,习惯于公权力运用的方便,习惯于把法律看作管人、治人的工具。
但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我们,法律要人性化、平民化,法律要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立法和执法,要很好地权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找到最佳契合点。在我们这个社会还存在人与人之间命运的不同、不可能根除乞丐这类弱势群体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连他们的乞讨自由都不能给予、不能保证时,怎么能说我们建设的是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呢?犯罪社会学中有一个“犯罪饱和”理论,正如一杯水只能溶解一定量的糖和盐一样,一个社会也注定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要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对于那些弱势群体,我们如果不能善待之,将把他们推向更惨的境界,那时他们可真的会成为“安全隐患”。
当然,本文只是从原则上认为乞讨、卖艺行为不应被禁止,但这并不排斥从善治的角度作必要的法律介入,如对丐帮组织的头目,对以乞讨为名行骗人之实的,以及强行乞讨索要的,均可在进行法律处理,原因很简单,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单纯是一个私权利的行使问题了,他已经突破了宪法对他的权利的赋予,威胁到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行使。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研究员)相关报道见今日A20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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