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的对外贸易中,原产地标记已运用得十分广泛。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即原产地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多边贸易规则规定,如果本国产品未得到原产地标记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其加以保护的义务。欧盟也制定了专门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产地标识条例”。美国规定货物入境时未适当标记的,不得进入美国市场,否则,海关将征收相当于货物价值10%的标记税,对于严重
违反原产地标记规定的,按美国法律将给予民事罚金或刑事处罚。1997年,美国一个纺织品大零售商进口了贴错标签的中国产品,被控交纳数百万美元的关税。
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地域的生产、制造、加工者的共同财产,当地人只要符合规定的工艺标准,其生产、加工的商品达到品质标准,在依法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
获得原产地保护的认证后,产品市场售价比一般的同类商品高出20%,在国内外市场可受到不被仿冒侵害等保护措施,且在进出口贸易中易获得关税、通关等优惠,产品可申请享受“绿色通道”待遇。我国《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已列入原产地标记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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