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郁报道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就收集到的汽车随车文件中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10项内容进行点评。
这10项与法相悖、显失公平的条款分别是:
“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中消协点评指出:消费者有要求更换商品和退货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负责更换、退货,甚至赔偿损失。
“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中消协点评指出: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其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中消协点评指出:产品说明书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中消协点评指出:任何产品的任一零部件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构成部分,企业必须承担其质量责任。
“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中消协点评指出:进行质量担保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不可分割的责任之一,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中消协点评指出:汽车产品作为特殊消费品,其流动性难以预料,该规定对消费者显然非常不合理。对维修的指定会给消费者造成不便,增加不合理负担。
“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中消协点评指出:该条款显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中消协点评指出:消费者对汽车改装应遵守国家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因消费者改装汽车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但如果汽车的损坏与改装无关,厂家则应该承担质量保修。
“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中消协点评指出: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配件应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其保修期理应顺延。
“指定销售零部件”。中消协点评指出:该做法侵犯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自主选择权。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自由上市销售,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的零部件符合上述要求,并且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零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生产企业就应承担责任。作者:陈郁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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