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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投原总经理黄炎田受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 07:31 深圳商报

  广东国投原总经理黄炎田受审

  被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玩忽职守罪

  【本报广州电】(深圳商报记者李纪泽通讯员邬耀广杨晓梅)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省国投)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炎
田玩忽职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审理。

  非法吸存巨额款大部分无法归还

  据公诉人指控,1993年5月,经被告人黄炎田审批同意,省国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吸存业务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广东国际大厦一楼营业部面向社会公众以委托投资收益凭证的形式变相开办吸收存款业务。吸存人民币定为一年期,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40%;港币和美元的存期分设半年期、一年期和二年期三种,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20%。1996年3月,广东省人民银行发现省国投非法吸存后责成停止该项业务。为支付公众存款到期后提款的需求,1996年7月被告人黄炎田不听取下属提出的入股证业务仍属违规的意见,仍决定新开办项目入股证业务,假借省国投花地湾公司的名义发行“项目入股证”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40%。同时港币、美元委托投资收益凭证也继续开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司法会计鉴定: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间,省国投以“委托投资收益凭证”的形式,先后50次分别向广东某老年集邮协会、某航空公司广信售票处、广东省某协会等23个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127.1万元、港币93.955万元、美金3.056万元;向邝某、邓某梅、陈某慧等17910人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8777.628925万元;向张某、麦某容、黄某芳等9732人次,非法吸收存款港币2.244710152亿元;向刘某、卢某峰、谭某采等4807人次,非法吸收存款美金1495.72119万元。

  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省国投以“项目入股证”的方式,先后25次分别向广东省某协会、某有限公司、某发展公司等14个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627.8万元;向姚某娟、李某庆、柴某利等15113人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568亿元。

  省国投除支付存款单位及个人利息人民币25528.212006万元、港币2668.7940l万元、美金166.278752万元外,其余吸收款项用于经营活动,至省国投宣告破产时,仍无法归还存款单位、人员大部分的存款。

  开发白洋淀温泉城

  祸及深圳国投

  据公诉人指控,1992年12月,被告人黄炎田对河北省白洋淀温泉城开发项目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党委会同意或办公会研究,盲目决定以省国投名义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参股该项目,由省国投与省国投属下深圳分公司各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成为该项目发行股东,占5%股权。1993年1月5日,深圳国投、省国投分别汇款人民币600万元给河北省白洋淀温泉城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洋淀公司),后白洋淀公司开发经营不善,省国投逾期无法收回效益。2002年l0月经省国投破产清算组转让省国投在白洋淀公司股权后只回收人民币120万元,造成省国投经济损失人民币1080万元。

  擅自决定提供担保损失1.8亿人民币

  据公诉人指控,1993年8月,被告人黄炎田在没有了解梅州丽丝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丽丝织染公司)资信情况和审核梅州市政府提供反担保有效性以及评估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就审批同意为梅州丽丝织染公司向香港某租赁国际有限公司租赁设备提供1500万美元担保。同年10月18日省国投与该香港租赁国际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与梅州丽丝织染公司、梅州丽丝纺织有限公司、梅州市涤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财产抵押合同》。据此,省国投从1995年3月至1998年4月,共为梅州丽丝织染公司垫付给上述香港公司租金本息合计2429万余美元。后梅州丽丝织染公司破产,2002年7月经法院裁定,最终分配给省国投1962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黄炎田擅自决定提供担保,造成1.8亿多元人民币的巨额损失。

  “江湾新城”项目造成国家1765万美元损失

  据公诉人指控,1987年4月,省国投与珠江外资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珠外)合作兴建“江湾新城”项目。省国投于1991年9月向广州市政府提出一次性补偿1亿元人民币以取得江湾新城全部土地使用权。1992年5月,广州市建委和省国投下属的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广信江湾新城土地使用补充协议》:由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独资经营江湾新城项目,并向广州市建委交付人民币1亿元作为补偿。1992年8月,原省国投副总经理陈某某与外商刘某某签订了江湾新城东区的代销合同,1993年2月、4月分别签订了中区、西区的代销合同,1994年1月又与其签订西区包销预售合同取代西区代销合同,但西区预售合同陈某某签名后没盖公章。1994年11月被告人黄炎田及陈某某找到刘某某商谈,要求刘退出西区的所有权益。对此,刘某某认为,撤销合同致其利益受损,要求省国投予以赔偿。

  1994年11月23日,被告人黄炎田在省国投会议上提出江湾新城独资经营权问题是外商刘某某等人帮助解决的,以此为理由拍板同意向刘支付2000万美元的好处费。同月29日被告人黄炎田指示省国投与刘某某签订《关于解决江湾新城遗留问题的协议》,以支付售楼佣金的形式付给刘的金桥公司2000万美金。

  据查,省国投取得江湾新城的独资经营权,没有证据证明是刘某某等人的个人行为的结果,刘某某的金桥公司只是代售了江湾新城东区、中区的部分楼房,按合同约定只应支付金桥公司代销佣金为235万美元。被告人黄炎田严重不负责任,以不应有的名义多付给外商刘某某巨额“佣金”,造成国家1765万美元巨大经济损失。

  为粤利贷款提供担保赔了348万美元

  据公诉人指控,1991年5、6月间,被告人黄炎田违反省国投内部有关担保条件的规章制度,明知粤利(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利公司)经营不善,仍审批同意由省国投为粤利公司向广信(深圳)公司贷款200万美元提供担保,并设定没有担保资格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分会(下简称省贸促会)为贷款反担保人。在粤利公司无法归还广信深圳公司200万美元贷款时,由省国投为粤利公司垫付了200万美元给广信深圳公司。

  1991年8月至1993年1月间,被告人黄炎田违反省国投内部有关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粤利公司欠债未偿的情况下,仍先后于1991年8月、10月及1993年1月,3次审批同意省国投向粤利公司贷款共148万美元,并由不具有担保资格的省贸促会为贷款担保人。

  2001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粤利公司强制执行中发现该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供还债。被告人黄炎田违反了省国投1990年《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汇贷款暂行办法》中有关借款单位申请贷款时,应有外汇收入的经济实体作担保,要有同级金融机构作为见证,并提供相应的产权作抵押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348万美元巨额经济损失。

  为艺丰提供外汇担保损失559万多美元

  1994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炎田在审批艺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艺丰公司)请求省国投为其向奥地利第一国银(新加坡)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美元提供担保的事项中,明知艺丰公司资信状况不佳,仍违反省国投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履约担保业务暂行规定》,轻率同意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艺丰公司提供外汇担保。199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炎田同意为艺丰公司贷款项目作延期担保,并同意把原担保抵押物由艺丰广场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艺丰广场108个单位的楼花证,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担保的风险。

  1997年10月艺丰公司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省国投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1997年11月至1998年10月共为艺丰公司垫付2111.9万美元。2002年8月13日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艺丰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评估价值仅为人民币12848.4万元。省国投因此项担保业务损失559万多美元。

  为深圳汇成贷款及开具远期信用证损失巨额港币美元

  据公诉人指控,1993年3月,被告人黄炎田在审批深圳汇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汇成公司)申请贷款港币1262.15万元的项目中,违反省国投《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同意发放贷款,致使省国投因此项贷款损失港币1548万多元。1996年9月,被告人黄炎田明知深圳汇成公司贷款未还的情况下,违反省国投《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汇贷款暂行办法》,草率同意为汇成公司开具388.3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与深圳汇成公司在未设定抵押物的情况下签订《备用贷款协议》并生效。深圳汇成公司据此从省国投取得387万多美元,一直没有归还。省国投因此损失本息428万多美元。

  擅自决定购入粤信大厦

  亏损近2亿港币

  据公诉人指控,1994年3月,被告人黄炎田在没经可行性调查的情况下,盲目轻信广信(香港)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嘉在香港买卖楼宇可盈利的建议,违反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决定以购买楼花的形式,购入总价约为5.2亿港元的写字楼粤信大厦。同时被告人黄炎田违反国家外汇管制的有关规定,批准同意总公司以存款和短期存款的形式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支付粤信大厦订约定金、经济佣金等共1.4亿港元。至1996年8月大厦完工,广信(香港)有限公司已投资5.497亿港元于粤信大厦。1997年初香港楼价下跌,粤信大厦时值3.678亿港元,粤信大厦项目根据当时估价已亏损近2亿港币。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玩忽职守罪及失职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炎田身为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同意省国投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炎田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之规定,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天,据悉法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图: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是原广东国投最主要的优质资产。2001年12月18日,广东国际大厦“63层”以16亿元起拍,到场的四个买家无人应价,第二次起拍价降至13亿元,还是无人举牌。直到2002年11月11日,方以11.3亿元成功拍出,创下全国单个体拍卖金额纪录。本报资料图片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纪泽通讯员邬耀广杨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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