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信息公开是庄股的天敌,那么,前十大流通股的披露显然将使东躲西藏的庄股更加难以遁影。
最近公布的《年报披露准则(修订稿)》要求,年报中要披露前10大流通股东的详细资料,包括其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这意味着,一向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的流通股东
信息有了走向公开的信息披露规范。
一般来说,前十大流通股东,即使不是操纵股价的庄家,至少也是左右该股市场走势的机构主力。掌握前十大流通股东的信息,对于洞察庄股动向,也同样不无帮助。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一般的流通股投资者却无从了解不进入前十大股东行列的流通股东的信息,而前十大流通股东却有可能通过种种途径互相沟通和联系,甚至结成某种有形的或无形的“合纵连横”,操纵股价的市场走势,从中谋取暴利。有的流通股大股东还与非流通股大股东存在关联交易或内幕信息沟通,在股价和关联交易亦步亦趋、股价和信息披露遥相呼应的过程中,始终处在得心应手、进退自如的主动地位。此外,有条件的机构主力还有可能利用先进的网络软件技术或交易渠道获得不为一般人所知的流通股集合信息。所有这些,对于处在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一般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年报披露中强制披露前十大流通股东的详细资料和关联关系情况,弥补了光是披露前十大股东而不披露前十大流通股东的制度缺陷,无疑是信息披露走向公开、公平的一大进步。
不过,前十大流通股东的信息披露虽然有助于人们发现庄股动向,但如果以为这样一来就可以轻轻松松地令暗庄变明庄,显然也是不切实际的。庄股行为之所以明知违法而仍然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信息披露的不对称固然是其可资利用的缺陷,同时,也是同其他许多综合性因素的不合理不协调和不尽如人意分不开的。更何况,前十大流通股东是个动态的概念,一旦信息披露制度化,那么,在信息统计截止日来临之前,庄股有足够的时间逃之夭夭,让未逃的下一位流通股东升座顶替。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和监管的与时俱进,随着信息披露的越来越公开和越来越透明,掌握了照妖镜的投资者识别庄股和庄家行为的本领也将越来越水涨船高。在照妖镜的上照下照、左照右照、里照外照之下,看你庄家往哪里逃?(黄湘源)
作者: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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