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大股东抽逃资金1.4亿元,几成空壳,而大股东早已逃之夭夭。国内股份公司类似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抽逃资金的事情时有发生,它反映出我国在公司内部治理、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方面的诸多漏洞,很值得深入解剖———
外商抽逃资金 中方蒙在鼓里
2002年9月11日,刚当上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采公司)总经理不久的季斌发现和自己同住一所住宅的宏采公司外商代表廖信雄在烧文件,还把一包东西神秘地交给了刚从台湾来沈阳的哥哥。季斌心下生疑,第二天一早来到廖的哥哥所住饭店,以公司总经理的名义要回了这包东西。回去打开一看,里边居然是外方股东抽逃公司资金、转移收益的全套储蓄卡和银行单据,而且抽逃资金已达5年之久。13日,廖信雄仓皇逃往台湾,此后再没回过内地。
宏采公司是1996年末由3家公司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是新加坡和兴私人发展有限公司,中方股东是辽宁普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辽宁金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股本占54%,中方股本46%。公司经营的沈阳南五马路的“城中花园”住宅项目是沈阳的“黄金地段”之一。
经沈阳慧金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1998年至2002年6月,外商共抽逃和侵占公司资金1.4亿元。由于外商的肆意鲸吞和挥霍,截至2002年9月,宏采公司负债总额达3.34亿元,累计亏损近3800万元。
抽逃资金普遍 已成一大恶疾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教授证实,在国内企业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抽逃资金、非法转移收益的问题相当普遍。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人数众多,力量分散,对大股东难以实现有效制约,因而此类问题较为严重,有些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成自己的“提款机”。
有关部门公布的一组数据触目惊心: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接受普查的1175家上市公司中,57.53%存在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现象,被占资金合计966.69亿元,超过去年全年首发新股融资额,平均每家被占用1.43亿元。
股份制企业的另一类型———券商抽逃资金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上市公司。最近曝光的“民生证券危机”中,大股东中国泛海抽逃资金数额之巨令人咋舌:2002年6月,中国泛海以光彩集团名义,用民生证券自有资金作质押取得贷款;此后,中国泛海的关联企业分3次从民生证券抽取资金2.5亿元。
大股东抽逃资金的手法并不复杂,关键的一招棋是———控制公司。宏采公司的外方股东就是以最大出资人和朋友的双重身份,骗取了中方信任,进而将公司所有重要位置安上了自己的人,外商代表一人掌管了公司所有重要印章,独揽公司经营管理大权,从资金的审批到汇款全是自己说了算。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伏军介绍,大股东抽逃资金的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现金的直接流动。大股东直接借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在账上表现为“其他应收款”。二是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暗地里转移公司收益。三是用担保方式转移风险。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一般是集团公司,它的子公司还有一些非上市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集团公司让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为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作担保,变相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负担和风险。由于集团公司结构复杂,这些资金常常是在内部一运转就找不到了。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杨华说,控股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下滑,甚至被“掏空”,导致经营失败,由此引发一些上市公司资信状况恶化,公众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控股股东也处于唇亡齿寒的境地。杨华表示,今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建设,给予失信者冷淡待遇甚至市场禁入。
解决抽逃问题 要从三方入手
吴晓求认为,抽逃资金现象严重,反映了我国相当多企业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缺乏基本的诚信义务。现在有些投资方想当大股东的愿望过于强烈,这不正常,不少人想控制公司,而隐藏在“控制”背后的是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动机。
伏军认为,要实现公司的良性运转,需要市场力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三方共同作用,而目前我国在这三方面都有待改进。从市场来看,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缺乏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有效的制约机制,缺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导致大股东为所欲为。从政府监管看,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国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比如它对上市公司的账户还无权直接调查,而美、德、英等国证券监管机构都有这样的权力。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直接打击资金非法转移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尚未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中小股东还难以代替公司直接起诉大股东。
伏军说,西方国家对资产非法转移的打击相当严厉,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各州都有“欺诈性转移法案”,对约束和打击资产非法转移作了详细规定,确立了禁止优惠性支付的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西方公司内部的一些制度。比如德国有一套名叫“职工共管”的制度,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必须有50%来自职工,这样大股东在资产中的份额再大,在监事会也只有50%的发言权。英美等国则在公司董事会内部成立审计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来制衡公司管理层的权力。
吴晓求认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经推行了独立董事、投票回避等制度,但在执行中落实不到位,很多时候制度成了一纸空文。他特别提醒,与外商合作时,要对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诚信义务的历史背景进行透彻的了解,有时必须到实地进行调查。
《市场报》 (2003年12月25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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