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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修订给自然人放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 13:40 北京现代商报

  根据现行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这是一件大好事。

  熟悉历史的人都知道,自然人一直以来是从事对外贸易的主体。即使是现代公司产生以后,自然人仍然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参与者。在重商主义盛行的16、17世纪,各国政府都鼓
励民众进行外向贸易经营。而我国在清朝之后虽然海上贸易被禁止,但是与陆上各邻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始终没有停止过,晋商、徽商中的许多人都是由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而后壮大成为商行、商号的。以东印度公司等为代表的一批现代公司建立起来后,企业和各种组织才逐步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

  其实,上面说的这些主要还是指货物贸易方面。对于“贸易”这个词,现代国际经济已经将其外延拓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交易等其他领域,而不单单是传统的货物贸易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无疑在货物贸易领域拥有比较竞争优势,所以自然人几乎已经退出了这方面的活动。但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大量存在,而且今后必将越来越多。我国在这方面设立“禁区”是与现实经济发展不相符的。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我国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本国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此次外贸法修订给自然人放权,显示了我们正在进一步走向开放的社会。而这个“开放”,对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的中国来说,不光是要对外开放,更是要对内开放,抓住时机打破各种歧视和分割性质的障碍,建立全国的统一大市场。J051毛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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