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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有松动迹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 09:29 解放日报

  本报讯日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个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为混业经营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商业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
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全国人大法律委介绍说,作上述修改是考虑到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要严格限制,又不要卡死,应对此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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