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12月21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该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此举表明,券商发债已进入倒计时阶段。
该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的操作程序。合格投资者可向其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其债券转让记录及持有数量等信息;合格投资者参与证券公司债券的认购、转让等,应通过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债券账户”,并且由证券公司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此外,对于办理债券登记结算业务,需要参照现行沪深证券市场企业债券相关业务收费标准,而尚未开展过的业务参照非流通股相关业务收费标准,针对证券公司债券登记和转让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该规则仅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对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则按交易所挂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定进行办理。目前中国证监会已收到了近10份券商发债的申请,包括长城证券、湘财证券、海通证券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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