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原文:“(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建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关于国务院职权原文:“(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建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
宪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关于特别行政区代表
宪法原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建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关于地方人大任期
宪法原文:“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建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增加国歌条款
宪法第四章现章名:“国旗、国徽、首都”
建议章名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建议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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