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文明确:
职工股流通七标准
本报讯为妥善处理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问题,统一审核标准,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经修订的第11号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其中特别明确了内部职工股可否流通
的标准。
备忘录指出,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设立时间应以正式批文日期为准。批准文件分为筹建批文和确认批文两部分的,如筹建批文不包含股本结构和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数量,则批准设立时间以确认股本结构的批文日期为准。
具体的7项处理标准分别是:一、符合内部职工股审批与发行规定的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可依据证监会199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
二、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批准设立的、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擅自批准设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规范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其内部职工股可依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
三、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对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审核人员将审核省级政府出具的文件。其中符合2.5%规定的内部职工股,可依据规定,自新股发行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超出规定比例的其余部分的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四、1994年6月19日以后审批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前,暂不受理其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五、定向募集公司设立时,批准的内部职工股未募足,公司设立后用原批准文件继续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符合规定的部分,可自新股发行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设立后发行的部分,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六、个人以个人或法人名义认购的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的,仍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七、内部职工股发行后,曾通过公司回购或法人收购方式进行过清理的,不得再恢复为内部职工股。已经恢复给个人的,也只能作为自然人持有的非流通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证监会要求,曾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还需提供原流通股上柜的批准文件,省级政府补充说明原流通股上柜和摘牌等情况,以及对公司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等。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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