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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贸有望建立应急预警机制 外贸法修订草案新增知识产权保护、外贸调查等内容,加大对外贸违法的处罚力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 08:00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 受国务院委托,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上,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于广洲说,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草案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现行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二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三是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指定经营。未经指定,不得从事指定经营货物的进出口。二,现行外贸法规定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项目内容,草案对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情形作了补充和明确。三,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草案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四,针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两条规定。五,为了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草案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六,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草案对我国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

  针对现行外贸法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处罚种类单一的情况,草案还拟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增加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人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对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禁止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禁止期限内再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按照刚刚提请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我国有望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应急预警机制,以应对外贸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说,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国家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统计制度;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作者:许跃芝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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