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听取了关于修宪建议的说明
综合新华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在吴邦国委员长的主持下,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共中央的建议将在本次会议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共有十四条。其中包括: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中共中央还对宪法中的其它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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