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因承建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烟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位于烟台市环山路89号的华联新村住宅楼工程,就工程款欠款纠纷问题多次提起诉讼,本公司已及时就每次的诉讼及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3年1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为2003―002、2003―003;2003年5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为2003-012;2003年7月18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为2003―019。投资者也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
一、华联新村住宅楼4#楼工程款纠纷的最新进展情况
2003年9月9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与建设集团就华联新村住宅楼4#楼工程款纠纷事宜下达《民事调解书》((2003)烟民-初字8号),建设集团与本公司、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如下:
1、确认4#楼的土建工程造价15,054,096.14元,安装工程造价1,731,546.02元;房地产公司已支付款项及材料折款为10,303,425.80元,尚余工程款6,482,236.36元。
2、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春节前向建设集团支付2,982,236.36元,其中:150万元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其余1,482,236.36元用已查封的4#楼的七套住宅抵顶(房产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不足部分用华联商厦的购物卡补齐)。若建设集团在春节前不能将该抵顶房产转抵或变现,则没有转抵或变现的房产由房地产公司收回,该收回部分房产相应价值的款项由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以货币形式偿还。余款350万元,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于2004年3月、4月各支付100万元,2004年5月支付150万元。
本公司对上述约定的还款数额、时间、方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房地产公司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从2002年2月1日起按欠款额向建设集团支付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2、上述欠款中如果包含建设集团欠付的水电费,由房地产公司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扣除。
3、双方全面履行完毕本协议后,4#楼合同项下的所有问题全部解决,双方均不再相互追究。
4、案件受理费42,990元,反诉费25,010元,保全费33,470元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2003年12月15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3〗烟民一初字第8―6号),解除房地产公司所有位于烟台市环山路89号的被查封的房产。
二、华联新村住宅楼1#―8#楼(除4#楼)工程款纠纷的最新进展情况
鉴于本公司及房地产公司与建设集团就华联新村住宅楼1#―8#楼(除4#楼)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审理,需等待建设集团与中建二局案件审理结果作为审理此案的依据,故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中止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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