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新快报讯(记者 吴谭)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8日签署第17号证监会令,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办法自明年2月起施行。这意味着一度被叫停的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名正言顺地复出。不过,由于以前券商受托理财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所以此次证监会慎之又慎,决定先行试点,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
广。
业务范围扩大
《试行办法》将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正名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并增加了业务类型,证券公司可从事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另外,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过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由于券商的资产管理范围扩大,有业内人士担心这将会形成券商与基金、信托甚至银行“抢饭吃”的局面,不过,广发证券的刘朝晖博士认为,这几种产品都有代客理财的特性,竞争在所难免,不过,产品并不是完全重叠的,应该是一种良性竞争的局面。
投资品种增加
据业内人士介绍,该《试行办法》中对集合理财的规定与今年初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理财计划相比差别不大,不过,在投资范围上、客户资金数额有不同规定。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除可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还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合法的金融产品。就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言,证券公司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者应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另外,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进入门槛不低
《试行办法》规定,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规定向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持续具备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州某券商研发中心人士表示,单从净资本指标看,进入门槛并不高,因为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达到这一标准,正规券商几乎都可以达到这一标准。比较难的是后一个条件,由于资金匮乏,虽然证监会三令五申,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在业内还是很常见,包括一些国内较大的券商也存在这一情况。估计管理层会采取类似基金公司的“好人举手”制度,入选试点券商的门槛会比较高。(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