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合格投
资者应当将持有的债券托管在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营债券以及合格投资者在其处托管的债券,存管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可以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
采用逐笔全额方式,不提供交收担保
本报讯(记者乾弘石海平)为适应证券公司债券管理的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前公布了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全文见6版)。该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该规则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其他业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登记结算业
务有关规定办理。
规则规定,合格投资者参与债券的认购、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债券账户。证券公司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国家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则要求,合格投资者应当将持有的债券托管在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发行人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注
明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名称,合格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受让的债券即托管于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营债券,以及合格
投资者在其处托管的债券,存管到登记结算公司。
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可以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公司于每一交收日完成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结
算后,办理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采用逐笔全额方式,不提供交收担保。
登记结算公司于每一工作日的1500以后,对债券转让的每笔申报进行核查,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相同转
让编号的申报核查转受让双方专用账户号码、转让债券代码、数量、金额等信息是否一致,转让债券是否足够等内容,只有核
查通过的申报才是有效申报,核查结束后,登记结算公司将当日债券转让申报的核查结果发送相关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对核查通过的待过户债券作锁定处理,直至T+1日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交收处理后解除锁定。
债券锁定期间不得再次申报转让,也不办理转托管,锁定期间的孳息归转让方所有。债券锁定期间如遇司法冻结、司法裁决过
户,登记结算公司自动解除锁定并协助执行,原转让申报无效。
规则规定,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现行沪深证券市场企业债券相关业务收费标准,对于
尚未开展过的业务参照非流通股相关业务收费标准,针对证券公司债券登记和转让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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