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赵峻)经本报独家追踪报道的中意人寿保险代理人“冒签”事件,近期受到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和广大市民极大关注。上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严肃批评中意人寿的错误,同时驳回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冒签的四位当事人中的三位提起了诉讼(分别立案),其中被多次冒签的陈女士要求被告中意人寿赔偿笔迹鉴定费6000元。
三原告都要求中意人寿在媒体公开道歉及赔偿因处理冒签事件而引发的交通费。
中意人寿诉讼代理人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其承担的是保险责任,但原告是基于保险代理人侵犯姓名权而起诉,由于其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只存在保险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且其在对代理人管理上已尽了最大的“注意”和“努力”。
中意人寿认为其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代理人“假冒签名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已构成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因被告(中意人寿)对其保险代理人监管不力才出现保险代理人贪图工作方便冒签原告姓名的事情。为此,对被告的错误予以严肃批评”。
鉴于原告没有及时通知停止鉴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鉴定费用没有征求被告意见,故一审对原告要求支付鉴定费的请求也不予以支持。法院分别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女士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准备上诉。事件回放
今年5月中旬,购买中意人寿保险的广州市民陈某、赖某、高某等发现,他们的保险业务中各自有多次被同一保险代理人江某冒充签名。几位市民就此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到中意人寿、保险同业公会投诉,其中陈某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冒签事实。保险代理人江某随后被中意人寿解除代理关系。
三位当事人由于不满中意人寿对此事的处理,于10月状告中意人寿。(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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