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最近对《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作修订。
根据文件的规定,对于符合内部职工股审批与发行规定的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可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7月1日设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其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
文件规定,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对于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其中符合2.5%规定的内部职工股,可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超出规定比例的其余部分的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文件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内部职工股暂不上市:
一是1994年6月19日以后审批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前,暂不受理其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二是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文件不包含公司股本结构、或者未批准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或者未明确内部职工股数量、或者明确为“社会个人股”的,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三是公司设立后发行的部分,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四是个人认购的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的,仍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五是内部职工股发行后,曾经通过公司回购或法人收购方式进行过清理的,不得再恢复为内部职工股。已经恢复给个人的,也只能作为自然人持有的非流通股,暂不上市流通。
六是除符合前述可流通要求的内部职工股及通过配股(不包括转配)、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外,其他内部职工股无论如何形成,均暂不上市流通。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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