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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发债脚步临近 登记结算规则公布(全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 06: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公布

  北京消息 为适应证券公司债券管理的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近制定了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该规则将从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该规则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登
记结算业务,则按照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该规则规定,合格投资者参与债券的认购、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债券账户。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注销、专用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等业务比照有关证券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根据该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办理登记业务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发行人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受理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确认书。合格投资者应当将持有的债券托管在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发行人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名称,合格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受让的债券即托管于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营债券,以及合格投资者在其处托管的债券,存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记者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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