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艳玲
十三香调味品越来越成为众多家庭厨艺佐料的首选,享受美食之余,人们也在纳闷“十三香”究竟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还是可以注册的商标?这源于前段时间的一起行政纠纷,山东一家调味品厂不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十三香”注册为商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十三
香”商标予以注册。
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该商标注册后,若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使用该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而原告山东一家调味品厂是目前市场上众多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厂家之一,故商标局初审公告后,原告就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受理后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后原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原告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对“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原告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第三人王守义集团公司申请注册的“十三香”商标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十三香”中的“十三”表示了该调味品的原料、成分及数量,“香”表示了该调味品的性质特点。目前,生产该名称产品的厂家很多,原告亦是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厂家之一。
第三人王守义集团公司则提出,“十三香”不是调味品商品的通用名称。该调味品亦不是由十三种天然香料研磨而成,故“十三香”也不表示原料的成分及数量等特点。“十三香”是特定名称,该名称及其品牌信誉是自身多年苦心经营创造出来的,并取得了区别于其它调味品的显著特征,使得广大消费者便于识别商品来源。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王守义集团公司长期生产、宣传、使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王守义”与“十三香”具有紧密的联系,“十三香”是王守义集团调味品商品的名称,“十三香”已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而原告列举的有关厂家使用“十三香”作为调味品商品名称的时间均晚于第三人的使用时间,且多数发生在第三人“十三香”调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十三香”在调味品行业中达到通用名称的程度,原告所提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十三香”为调味品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时,原告认为“十三香”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主张亦缺乏证据支持。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这就意味着,今后除王守义集团之外,其它调味品厂不能再用“十三香”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否则将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报》 (2003年12月2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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