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觉醒了吗?2004年的中国将呈现出哪些更富新意的面貌?经过25年的改革之后,中国是否又处于另一个十字路口?阻碍中国前行的最重要的障碍是什么?我们该如何向世界表明,中国提供的机遇远远大于挑战?
作为中国领先的商业媒体,《经济观察报》的观察家年会,将邀请中国最顶尖的商业、学术领袖与高级政府官员,共同探讨2004年中国的经济走向,并作出某种或许过分大胆的
预测。我们期待,这种讨论能够增进世界乃至中国人自己对于中国的理解。”
12月20日--21日,本次年会在北京中国大饭店举行,新浪财经全程图文专题直播本次会议。
以下是(专题论坛六:居住改变中国之“土地·投资·经营”议题二)华远集团董事长任志强先生发表演讲:
张颐武:谢谢许先生。下面各位已经有反馈了,有问任志强先生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我来自国有企业,我们企业有许多未出让的划拨用地,能否寻找一种方式例如合作,而避免挂牌上市?第二个问题,开发商的联合恐怕很难,作为个案可以,但是每块地都联合就很难。
任志强:按照北京市新的规定,国有划拨的土地如果没有转让成商业用地可能就得挂牌,不挂牌可能是跑不过去了,除非你自己成立一个开发公司,你自己建设,然后悄悄把开发公司卖了。这也是一种方式。但是,你转成开发公司的时候,这个土地转让就等于自己给自己用地,是可改变用地性质的划拨土地,在很多地方是可以实现的。
至于开发商的合作,我不认为开发商不能合作,很多开发商都跟我们共同合作,比如我们和万通合作的,最初万通大厦的土地就是我的并不是把地卖给他就完了,我们都是合作,虽然我从大股东变成小股东了。其他的项目上,我们跟万通还有其他的合作。山东鲁能进北京也是跟我们合作以后合作的。城建的投招标也可以合作,我和赵总也有一些合作,首创阳光是地产公司,同时也是我的股东,我们之间从股权上有合作,项目上还有合作。不能合作的人,最主要的是你没解决你创新思想观念的问题,传统的观念是要求把别人打败,在竞争当中只能你生存,所以我们最早的竞争叫做摧毁对方生存的余地,这是英文转换过来的一种解释概念。现在新的概念叫做双赢,你仍然不能双赢,老想把别人打败,你自己独生的话,那这个公司早晚得垮了,不是说你举牌胜了你就赢了,有可能你赢了,价格过高你垮了,如果你合作的话,名义上得的少了,但是生存得很好,不会那么累。没有双赢的局面,可能最终垮的是你,而不是善于合作的这些公司。
张颐武:开发商的成本这一块,将来土地会有很大的提高,一方面是所谓拆迁的成本,征地的成本,向所谓的弱势群体倾斜。另外,弱势的压力集团也很强势的搞出了很多诉求,这个诉求都对房地产的开发形成了很大的压力,我觉得这个挑战,对于开发商来说,成本的摊高是一个趋势。目前长远来看,这个趋势朱炎地明显起来了,这些成本摊高究竟怎么样和政府谈判、博弈、平衡,怎么样获得自己利益的同时,让社会比较平衡地运行。现在房地产开发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另一方面也被批评得很厉害。开发商将来面对的挑战非常的严峻,土地获取的资源上面面对着很大的挑战。在媒体里面,一方面,开发商在实际运作中间是强势群体,但是开发商在媒体里面是弱势的群体。媒体是同情实际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的,这样作为很多非常矛盾的现象。现在的情况究竟应该怎么样解决,我也没有什么答案,任总能不能再回应一下这些问题,赵总提出来的问题,拆迁的问题、征地的问题,怎么样和政府协调,和政府协调其实也要和很多具体的打交道,开发商怎么处理和政府的公共关系,和媒体的公共关系和弱势群体的公共关系,对开发商来说都是高成本的挑战,过去开发商对这些公共关系考虑得不够充分,现在这种关系变成了非常高风险的挑战,请任总简单地回应一下。
任志强:土地出让和拍卖分为两类,一类是熟地出让,某个工程拆迁以后,拿到政府中间进行挂牌或者拍卖。另外是毛利出让。毛利出让说句实话政府是不公平的,政府把所有的矛盾都推给了开发商,而自己想从中获利。
正规来说,香港拍卖土地的时候把所有的条件都具备了,提出我要这么多钱,这很清楚,我有劳动,我把生地变成熟地,我付出了,所以我提高拍卖价格,我很合理。中国政府没有能力和钱做这个事情,所以就把矛盾推给了开发商,剩下的问题就是市场秩序的问题,市场秩序和市场规则在我们中国法律是滞后的,尤其是今年的一年,法律是加快建设速度的时候,未来的几年中,可能法规和法律的建设速度会越来越加快,只能靠法律和法规解决,开发商不能代表政府来解决,因为按照宪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权力,开发商只是被委托的权力,如果不能从政府的角度解决这些争议、拆迁、安置等各种矛盾的话,最后增加的是交易成本,增加一些市场规则引起的矛盾。
最近政府在出台有关拆迁的指导意见,也在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我想,像刚才许先生说的,我们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土地向协议出让向规范化的公开市场过渡的阶段,这个过渡的阶段中政府没有解决的问题是非常多的,而法律的建设才有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得到的结果是,如果我们受政府的委托去拆迁,比如说我们做地铁四号线的股东委托,去拆地铁四号线的站点,我们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保护我们,老百姓不肯走怎么办?我们地铁四号线是不是就不干了?这里面大量的违规,既是因为政府法律出台的原因,也是政府要上这些项目的原因。目前的问题老是政府在生病,我们在吃药。最好是政府生病,政府自己去吃药,先把政府的问题解决好以后,才有可能使整个市场更加规范。
11号令要我来说应该是违法的,因为我们法上的规定,人大通过的法规定,协议出让是法律允许的,房地产法是大法,国土资源部的11号令只能是行政法规,不能行政法规否定法,只能法来否定行政法规,但是我们后面恰恰有一条,解释权是在主管部门。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情况看,这个可能要用行政诉讼法告他,你不能违背人大通过的法律,由行政部门去限定不允许这个,不允许那个。河南出现一个问题,地方政府的法规和国家的法出现了矛盾,所以地方法官判的时候,按照国家的法律应该是如此,我不同意执行地方法,所以法官也被撤掉了,现在很多人都提出,到底地方法规能不能违反国家的法规,这些解决都需要解决,然后才能解决市场的问题。
张颐武:还有问任总的问题,我来自天津,土地出台之后,我作为开发商合作,对方作为初级的开发商,收回土地利益的最终收益,而我投资的为对方所有,如何避免。
任志强:合作最简单的办法,他出地,你出钱,两个都折成股权,怎么资产都归他了呢?你可不能说土地证是他的,上面盖楼你们两个分楼,就没有保护了,那是你自己的问题。你们变化一个公司,各有各的股权,土地的产权证和房屋的产权证是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就按照股权分立,不会把你的资产拿走的,这是一个合作的方式问题,把合作的方式解决好的话就不会出现这些矛盾了,中国是保护合法,不合法的话,就得不到保护,丢了只有自己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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