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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禁讨区”是公共权力的随意扩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1日 05:55 新京报

  12月15日,苏州市出于限制乞丐的目的,由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禁止乞丐在观前街、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等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乞讨,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中如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应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治安处罚。对此我表示深切的关注和担忧。

  首先,乞讨行为一般都集中在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在这些地方乞讨,近于全面禁止乞讨。这是一种以邻为壑的做法,等于把乞丐往别的地方赶。如果全国都效仿苏州(完全有这种可能),中国的乞丐将无容身之地。

  其二,苏州有关部门有随意解释法律、扩张部门权力的嫌疑。有关部门表示,对于相关乞讨人员,如果发现屡劝不听的,可以相应地予以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已经影响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既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那就必然要受到强制性处理。”

  我特意查了一下1994年5月12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处罚乞丐“有关”的只有第十九条第七款: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这里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但现在的问题是还没有足够的国家制定的法律依据支持苏州市有关部门清理乞丐。也就是说,苏州有关部门驱赶乞丐的合法性本身不足。同时,即使是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权限也只在公安部门,民政和城管人员执法,不符合程序正义,属于无效执法。

  其三,《通告》中有一项内容是:被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人员……逾期不领(接)回的,由民政部门护送回原住所地。虽然“路费都是国家出”,但这仍然牵涉到人身强制。而这明显是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有权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制定相关规定。可以说,这是在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一些地方再一次公然违反《立法法》的行为。

  其四,乞讨行为是人们在遭遇天灾人祸时获得社会救助的最直接、最高效的手段,也是一部分“另类”人群的生活自由,是自有人类历史以来的人的合理的习惯权利,即使在社会福利异常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也不能消灭乞丐。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及时、高效、长效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乞讨行为更不应该随意禁止或限制,否则,一些人的生存权将受到严重威胁。而我国现行的救助机制,对救助对象来说,其效果非常短暂和有限,10天的救助期限一过,无家可归的还是无家可归,衣食无着的还是衣食无着。

  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地方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驱逐乞丐,只是在耗费公款做无用功而已。只不过把乞丐从一些地方赶到了另一些地方。而禁乞是没有止境的,赶来赶去把他们往哪里赶?国家不应该纵容这种以邻为壑的做法。同时,纳税人也不应该允许大量的社会财富无端耗费在这些不人道的行为和无用功上。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并不高,但是诚如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所言:“中国的行政成本全球最高。”这一点相信大家都感同身受。而权力的不受制约不断自我生成和膨胀,正是其根本原因。

  国家公职人员、公权机构应该养成依法、依程序办事的习惯,再高尚的目的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随意解释法律、随意扩张自己的权力。权力的自由和不受限制,比起公民(乞丐也是公民)个人的自由不受限制来说,前者的危害要大得多。童大焕(中国青年报编辑)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8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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