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两大股东阵营重争话事权 深新都董事会铁定改选
这是中国第一宗通过地方司法判决推翻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的案例,2003年12月中旬,来自深新都公告称,公司第四大股东卢堡工贸诉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有关生效判决之裁定,新都酒店第四届董事会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原告卢堡工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当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保护股东权益是两个不同的层面。”
随着记者对此事件的深入调查发现,“累计投票制”这样一种投票制度的实行与否有可能改变一个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隐匿在官司后的是以深新都第一大股东瀚明投资为首的阵营和以香港建辉为首的阵营之间的激烈对抗。尽管官司已经终审,瀚明投资获得了暂时的领先,“但事情还未结束,会有更多的故事发生”,深新都的一位高管对记者表示。
第四届董事会缺席“大股东”
今年6月27日召开的深新都2002年度股东大会,是本次事件的导火索。在该届股东大会上,深新都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选出第四届董事会。
在该届董事会选举投票上,公司大股东瀚明公司与第五股东卢堡工贸提名的三名董事候选人无一当选,同时深新都于2003年6月30日发出公告称,选举建辉公司的王晓燕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续聘桂江公司的闻心达为公司总经理。大股东进入不了公司董事会,无疑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奇闻。8月中,卢堡工贸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深新都2002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无效并停止侵权行为。
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深圳市中院的二审结果均相同,新都酒店第四届董事会依法不能成立。
独董缺少会计人士违反规定
对于本次胜诉,卢堡工贸的委托代理人及对记者表示:“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必然导致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决议无效。”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属于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吴玉明和周琼没有当选,当选的独立董事季德钧任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顾问;而靳庆军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堡工贸委托代理人对记者表示:“对方提出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增补的方式再选举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为独立董事,但是,这必然涉及到先修改《章程》增加一名独立董事人选才可能增补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显然,在违反法律和《章程》以后,不能以修改法律和《章程》的办法来解决违法问题,违反《章程》的后果必然导致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决议无效。 ”
在董事潘惠忠的任职资格上,由于潘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分会助理巡视员,属于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范围。深圳中院的意见认为新都选举潘惠忠为董事违法而无效。”
未实行累积投票制惹争议
针对本次案件,卢堡投资的委托代理人及深新都的高管均对记者表示,累积投票制是其中一个关键要素。
目前,我国关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选举的表决方式有两种,一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性的直接投票制;二是证监会发布的“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深圳中院认为,新都酒店的前五大股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时,都可能成为控股股东,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可以行使30%以上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而新都在庭审中称其他股东不约而同做出了相同的行为,也说明了可能的“一致行动”的发生,因此,新都酒店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预知其“控股股东”的可能出现及其后果。
中院因此判定:“新都在2002年度股东大会未实行累积投票制,不符合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
不过,对于“是否存在30%以上控股股东”问题上,中院采取“推定规则”的方式,即确认建辉公司、贵州公司、桂江公司三大股东为各自董事人选互投,而对卢堡公司和瀚明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不投,推定前述三大股东采用了一致行动构成控股股东出现。新都某高管对记者表示:“新都三大股东属于‘不约而同’,并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法院不能按公司章程和证监会规章中‘控股股东’的严格定义而采取推定的办法,并不客观。”该高管也表示,鉴于深圳中院是终审判决,新都也不会再抗辩,在下次董事选举中会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
新一轮董事人选左右控制权
在瀚明投资收购原新都第一大股东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2.99%的股份后,其争夺新都控制权的动向已很明显,加上其一致行动人卢堡工贸的股权,此方控制着新都33.49%的股权。
新都目前的控制权、经营权还掌握在香港建辉、贵州公司、桂江企业手中,这几方控制着新都42.22%的股权。
对瀚明投资、卢堡工贸的步步进逼,新都某高管对记者表示:“新都的股权结构分散,没有一股独大的情况,前五大股东互相制衡,在历史上,新都各股东互相理解、配合,并没有矛盾的发生。”该高管认为,包括建辉在内的新都几大股东排斥瀚明投资、卢堡工贸,是因为股东们认为瀚明投资“没有资信、缺乏能力”。
在新都向法院递交的材料当中,指责“瀚明投资一贯采取虚假设立、出具虚假报告或使用其他违法手段,因瀚明公司的所作所为及对瀚明公司设立背景的调查,新都的其他股东在行使对董事的投票权时,不约而同做出了相同的行为,即对瀚明公司与原告推选的董事候选人不予投票,不选举他们作为董事。”对此,深圳中院认为,此问题与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认定。
卢堡工贸委托代理人对此认为,新都指责的问题,应是证监会、财政部、深交所管理的问题,他表示有关部门查过瀚明的资料,最后的结论是没有问题。
而在法院判决之后,紧随其来的累积投票制及相应的董事人选便成了新都控制权变化与否的敏感因素。据记者了解,在新的第四届董事选举中,可能将选举9位董事,其中包含3位独立董事。
背景
今年8月中旬,新都酒店第五大股东卢堡工贸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深新都2002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无效并停止侵权行为。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的结果是,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选出的两名独立董事不含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潘惠忠作为符合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没有董事任职资格,及其选举中未实行累计投票制,均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任何一项事由的违反,都可以构成公司的董事选举无效。因此,该次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的决议无效。新都酒店就此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2月中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观察
投票制度影响公司控股
通过司法判决推翻上市公司董事会,深新都是第一宗,此案例对于证券、司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也许直到现在,人们才开始认识到,仅仅一种投票制度的改变,就可能影响甚至改变一个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而诸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原来是如此值得尊重。上市公司股东在发生各种纠纷、矛盾、股东的权益在遭到损害之时,证券监管机构往往无法作为仲裁人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明确各方是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合理的。
此事件的另一个特别之处在于,尽管名义上是新都的大股东,但瀚明投资和卢堡工贸的持股总数比二、三、四股东持股总数少,这样按“累积投票制”的采用才不会损害处于弱势地位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程林
深新都五大股东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瀚明投资公司22.99%
香港建辉投资公司19.16%
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11.56%
香港桂江公司11.50%
卢堡工贸公司11.50%图:
深圳市中院的终审裁定新都酒店第四届董事会依法不成立。 吴伟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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