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颁布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8日签署第17号证监会令,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除原有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外,券商将可以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业务分为两大类
办法规定了券商的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投资范围和风险状况的不同,又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区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两种。
办法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每单不低于5万元
券商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禁止挪用客户资产
对券商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挪用客户资产;保本或保最低收益;误导、诱导客户;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等。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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