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经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详见2003年11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公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EmiratesFarEastInvestmentLtd.(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已于2003年12月18日在中国·上海签署了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现就合同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PINNACLEPROPERTYINVEST?MENT&DEVELOPMENTCO.,LTD.)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
2、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甲方出资1.2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乙方出资0.3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丙方出资1.5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投资三方均以现金出资。
3、本合同于2003年12月18日由三方的授权代表在上海签订后生效。
4、本合同共十七章。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