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意图之一是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种种漏洞,但缺少有力的配套措施。
据国资委一位参与法规制定的权威人士对记者称,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国资委将不再出台相应的MBO管理办法,本《意见》即可视作地方国资委工作的一个原则性指导。
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业内人士指出,从总体上说,该《意见》对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然而,由于改革还不够配套,规则还不够健全,所以《意见》本身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意见》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它最大的看点莫过于对MBO行为所进行的严格规范,这也预示着国资委审批国企MBO的解冻。”换言之,对于一直苦等国资委放行MBO的企业而言,至少又有了新希望。
解冻MBO国姿委艰难选择
今年4月,财政部对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MBO暂停受理和审批,当时的说法是“何时重新启动要等相关规则完善后再作决定”。其后,随着国资委的成立,这部分职能转由国资委负责。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11月称,在今年国资委要研究制定的13个法规和规章中,国有资产管理层收购规范的规章也包含其中。业界也一直在苦盼传说中的所谓的“国企MBO管理办法”。
但国资委一位参与制定法规的权威人士对记者称,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国资委将不再出台相应的MBO管理办法,本《意见》即可视作地方国资委工作的一个原则性指导。据该人士称,之所以不制定更细的规定,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对近年来刚刚引入我国的MBO这一新生事物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不多,还处于改革探索期,另一方面,理论界与政府意见不一致,统一起来难度很大,因此,不如留有一定的空间。“完全封死与十六大三中全会的大方向相悖,但过度放开又容易造成混乱”。
其实,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不管是MBO、QFII,还是民营资本重组国有企业,任何一种形式如果没有相应的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都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而尽可能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令各级政府头疼的问题。
“每一种方式都各有适用对象和利弊,都不是十全十美,不规范的任何一种运作都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关键是‘规范’和‘诚信’。”郑培敏如是说。
鉴于官方对国有股减持的反反复复,北京赛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程意平表示:“晚一点儿推出相应的法规不是坏事,它必将有利于推进MBO在中国的进程,因为‘二次叫停’产生的副作用更大。”
纠风贱卖国企《意见》有胜于无
据悉,《意见》是国资委在广泛调研与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主要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点:第一,国有股转让有规可循,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第二,严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第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陆满平认为,从法律层面讲,作为今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一个有效补充,《意见》的法律规格略显不足,只能算是行政规章一级。而最为要害的缺陷是,只有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才能有条件按此规定执行,业绩不好的企业可能有心无力。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净资产的规定将有可能限制那些处于中不溜儿、半死不活、资不抵债或资产下降企业的改制进程,“因为它们根本就不会有被选择的机会,而这些面广量大的企业恰恰是改制的重头。”陆说。
另外,由于国有资产出资人没有完全到位,导致国企改制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些企业改制过程不规范,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有些企业改制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的现象等等,这些无一例外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陆满平指出,要想根本性解决这些长期问题,必须构建多层次的融资渠道与开辟多体系的资本市场,建立公开透明的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使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如果缺少这些配套的市场空间与环境,《意见》将浮于政策表面,治标不治本,最多只能是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陆说,“当然,完全杜绝也是不可能的,有总比没有好。”
“《意见》并没有出台新政策,只不过再度重申了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与关键环节”,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知识官郑培敏特别强调,“同时,它及时纠正了地方政府批量地卖国企之类急功近利的行为,不再把国企改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作为硬性规定,这是最具实质意义之处。”
记者手记
“做失”与“坐失”国有资产夏欣
国有资产流失是国企改制中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也是国资委的心头大患。国资委接连制定一系列法规,就是要从方方面面的源头堵住一切潜在的漏洞。
但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即便法律本身很完美,人们也会从中找到机会。尽管《意见》从10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但它也仍并非无懈可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理论与实践共同发展,有时候甚至是实践先于理论的时代,这种情况与尴尬尤为突出。
记者在采访中所接触到的来自市场层面的真实的情况是,“做失”与“坐失”国有资产可以造成同样恶劣与严重的后果。
所谓人为“做失”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大多是指企业在进行股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比如,通过把企业净资产评估做低的方式,低估贱卖,牟取暴利;国企的股权交易不进入股权交易市场,实行暗箱操作;还有的把国有企业经营权协议转让给第三方,收取好处;还有的是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等等,数不胜数,防不胜防。
国有资产的“坐失”比“做失”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有的地方政府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因此不作为,对该调整的国有资产不调整,该淘汰的不淘汰;为了政绩,不批准符合收购条件的正当的股权转让,而无论这种方式是否有利于搞活国有企业,是否有利于起到激励作用,是否有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
“做失”与“坐失”的区别也许只有一个,前者是积极作为,而后者是不作为,但同样是不可原谅。
有人说,国有资产流失是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应该说,对于一个复杂的改革过程来讲,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应尽力避免。因为造成的后果严重,会损害社会公平,影响国企改革的深入进行,因此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加以真正的完善。
作者:本报记者夏欣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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