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8日讯 记者余珂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指出,《试行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该办法共分6章73条,分别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资格、基本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等做出了规定。
其中,《试行办法》规定了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投资范围和风险状况的不同,又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区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两种。
在对开展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资质要求方面,《试行办法》从净资本、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对证券公司风险防范方面的规定包括:对客户的条件、委托资产的最低金额和业务推广方式进行限定;确立强制性的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规定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将客户的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以有效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及从事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建立信息披露、审计和报告制度;重申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本、保底承诺的法律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组合投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关联交易行为。
《试行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罚则,除了取消责任者的相关业务资格外,还将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证监会专门强调,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试行办法》明确规定,近一年内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证券公司不得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目前,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并将于近日发布。作者:余珂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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