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昨天,国资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国资委在国企改制管理层收购等热点问题上表明了态度。国企管理层收购有别于MBO
国资委负责人指出:《意见》所指的管理层收购是指企业管理层通过自有资金或社会融资等规范的方式收购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实现对企业的控股或参股。这与国外通常
所指的管理层收购(即MBO)有一定区别。对管理层收购,国资委认为:
一是国有企业改制要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做为改革的探索可以允许管理层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的转让。
二是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允许参加收购的本企业的管理层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严禁“自卖自买”。也不应为管理层收购“搞专场”,排除其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
三是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还要看他的投资能力。如果他的投资数额较大且全部或大部分是靠借贷形成的,向他转让就应十分慎重。
四是管理层收购可能适合于中小企业,对大企业来说,改制方向应该是通过规范上市或吸引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进经营层的市场化配置。非上市国有产权全面进入交易市场
在实现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竞价受让国有产权的问题上,国资委表示: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主要实现形式。
该负责人说,当前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还不能适应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全面进入交易市场的需要,《意见》已经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至于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意见》要求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研究提出完善意见。改制逃废债务违背市场要求
在涉及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上,国资委负责人表示:过去曾发生过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法制和诚信的基本要求,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增加了金融风险。所以,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否则不得进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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