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在媒体上公布后,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关注。本报记者昨采访了国内国企改制方面的有关专家,请他们就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国资委的文件进行解读。
原有的国企改制会不会“推倒重来”
对已进行了改制的企业来说,人们最担心的就是,规范性极严的新文件公布后,原有的改制会不会被“推倒”按新标准“重来”?大多数专家认为,这种可能性很小,几乎不存在。
专家们认为,之所以说原有的国企改制不可能推倒重来,是因为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在国家国资委出台这个规范国企改制的意见之前,地方国企的改制只要是符合地方政府改制文件要求的,都不会被“推倒”。当然,对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查处。在国资委公布规范改制的意见后,地方政府以前制定的改制文件与之相冲突的,就必须按国资委新的意见办,否则就是违规。
著名的国企改制专家、深交所金融学博士后和第一证券首席经济学专家陆满平教授,对此也持相同意见。他说,国资委公布的规范意见,是对今年上半年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合理的补充和细化,更具有操作性。但它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要对过去的国企改制进行“秋后算账”。因为过去的改制也是经过地方政府和职代会同意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说得非常清楚,国企转让股权,只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怎样理解“严禁自卖自买”
在这次出台的规范文件中,针对各地“热浪滚滚”的MBO(管理层收购),专门单列出来,提出规范的要求,其中最让一些国企老总们“头疼”的,就是国资委在意见中特别重申“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这对保全国有资产不流失来说是个“尚方宝剑”,但在过去的MBO中,“自卖自买”的也不是少数,那么在今后的管理收购中,这方面怎样才能“既规范又搞活”呢?陆满平教授对此谈了他的看法。
这位学者认为,虽然这次文件中的“自卖自买”概念比较笼统,但对问题的认识需清楚。关键在于,一是看国有资产的授权层级和相应的改制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履行的程序合法就不能说人家是“自卖自买”,第二个是看集团公司在子公司的改制中,集团公司的高管有没有“进去”,到子公司MBO的团队中,“进去和没有进去”应分别对待。第三方面,作为上级的集团公司高管就是“进去”了,似乎是“自卖自买”了,但只要在“自卖自买”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是能够找到社会公共价值参照系的,不存在转移国企利润或者是上一级企业利润和资产问题的,就不能说它是“自卖自买”。反过来,如果在这种关联交易中没有公共参照系的,上级高管层又在下一级搞改制企业中进入管理层收购团队的,不管你再怎么“表达”都说不清楚你是不是“自卖自买”了。这样的情况下就坚决不能允许它进入MBO的团队。这位教授特别强调,在国企改制中切忌不能把“自卖自买”当作“大帽子”去“套”,更不能把它当作“大棒子”去“舞”,否则就会有悖国资委改制的初衷。
国企改制的成本会不会更大
这次国资委规范国企改制的文件出台后,有的国企老总看后不禁惊呼:今后改制的成本将更大了!专家对此也不予否认。
陆满平认为,国企改制规范后是会加大改制的难度和运作成本的代价,出现“早改早得益”也是正常。
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MBO之父”的著名MBO专家郑培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过去有些国企改制运作成本看起来是比较低,其实是不规范操作的结果。某地有家效益极好的国企改制时,1.8亿的资产只卖1.25亿,企业改制后2-3年的利润就能还掉老总“买”企业所花的钱,这也太过分了。这样的改制看起来成本较低,但要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他认为规范的改制更好操作,一些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国企改制,有可能被“重新回头看”,这样的运作成本和代价将会更大。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主任沈坤荣认为,国有资产的出售,管理层和收购方有两种不同的心态。管理层总是想在出售中赢得更多的收益。而收购方也是希望利益最大化,一些老百姓也认为,不管是谁买谁卖,总觉得是一种“流失”。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市场公平的竞买机制,如果是在这种机制下构成的国企改制成本,不仅是可为双方所接受的,而且也是公平和合理的。本报记者 沈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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