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负责人详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 国企转制不应为管理层搞专场
本报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资委负责人就此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以下是国资委负责人回答的主要内容。
理性看待“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总资产是由权益加负债构成的,负债是要偿还给债权人的,所以只有权益即净资产才是大家通常讲的国有资产。有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经营状况差的企业负债率很高,比如达到90%,那么几亿总资产中就只有几千万净资产。在决定改制的时候,首先要通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要按会计制度核实帐目,并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合理的价值,应该以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考虑相关因素合理定价出售,如果明显低于评估值,或资产评估明显低估了,就出现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非常复杂和具体,涉及到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不能简单化地分析问题。正因为如此,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给予具体的政策规范,就显得特别重要。
从大的方面讲,这一套程序是基本完整的、严密的,但今后还需要出台一些更加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意见》提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将由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布。
所有投资者均可竞价受让国有产权
首先需要明确概念。我们所说的管理层收购是指企业管理层通过自有资金或社会融资等规范的方式收购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实现对企业的控股或参股。这与国外通常所指的管理层收购(即MBO)有一定区别,对管理层收购,我们有这样几个看法:
一是国有企业改制要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做为改革的探索可以允许管理层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的转让。作为改革薪酬制度的一种形式,在管理层不控股的前提下,其规范地持有企业部分股权,有利于把其自身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这方面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我们主张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探索。
二是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刚才我已说到,不允许参加收购的本企业的管理层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严禁“自卖自买”,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应为管理层收购“搞专场”,排除其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我们强调各类投资者要执行同样的规则,平等参与,竞价受让国有产权。
三是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还要看他的投资能力。如果他的投资数额较大且全部或大部分是靠借贷形成的,向他转让国有产权就应十分慎重。据反映,有的管理层向银行借款甚至是用本企业资产作抵押的,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承担风险。因为他的借债要靠分红来偿还,一旦企业经营发生波动分红较少或难以分红,要么造成银行等债权人的风险,要么则有可能出现拍卖产权用以偿债的情况,从而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稳定。
四是管理层收购可能适合于中小企业,但对大企业来说,改制的方向应该是通过规范上市或吸引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进经营层的市场化配置。如控股权与管理层合一,不利于对管理层的监督,也不利于管理层吐故纳新、优胜劣汰,从长远发展看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各投资者之间应形成竞争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主要实现形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各类投资者之间形成竞争,竞争则能发现价格,从而真正体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据我们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及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情况的抽样调查,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成交价格平均高出评估值的10%,而不进入的普遍低于评估值30%左右。至于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意见》要求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企业改制还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过去曾发生过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法制和诚信的基本要求,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增加了金融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所以,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否则不得进行改制。
从严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从一些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和查处的案件来看,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少数人利用不法手段,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了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引起了职工的不满和社会的关注。对于这些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将与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我们将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我委所监管的中央企业改制中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负责严肃查处;地方国资机构所监管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地方国资委负责查处。
国企改制要经得起历史考验
实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改革任务,在今后几年,还有大量国有企业要进行改制,还有大量国有资产需要通过流动重组实现优化配置,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后国有企业改制会进入一个新阶段。在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明确之后,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规范改制的过程,使我们的工作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意见》就是起这样一种作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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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负责人强调,对于国企转制中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将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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