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子明
近期啤酒花恶意担保事件的发生再次揭露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上市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及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导致类似事件的一再发生。
我国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
大会的决议及上市公司日常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另设监事会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使监督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监事会的成员多来自上市公司的次级管理阶层。也就是监督者的职位往往低于被监督者的职位,从而形成了监督者的饭碗实际上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的尴尬局面。在这样一种错位的制度安排中,加上监事会成员往往不参与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使得内部监督者根本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监督权。最终使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所作为或难以作为,并没有起到公司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方向在哪呢?近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提出的上市公司治理新规则,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相当的启示作用。新规则主要体现了三方面的改革内容,一在这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二是独立董事被明确赋予关于公司治理、公司审计、董事提名和薪酬制定等方面的监督权;三是独立董事不能受雇于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其家属也不能在该公司管理层任职,独立董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都不能接受该公司超过10万美元的直接酬劳。此外,独立董事也不能担任同其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另一家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从美国上市公司这一新的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上来看,笔者以为主要的一点就是应该将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变为公司内部监管及控制最为关键的机构。董事会不仅仅是如今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而且必须将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功能摆在首要位置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占据绝大多数的位置,使得董事会的一人一票制成为制约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下一股一票制的有力制衡机制。并通过赋予独立董事更大的监督和控制权力,达到对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加上对独立董事薪酬的最高限额以及本人和亲属任职的限制,割断独立董事于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关系,使独立董事不但在人格上做到独立,而且在经济利益上也真正独立起来。
美国上市公司治理新规则的要点,也正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所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如果仅仅停留在如今的层面上,那么该制度的效果也只能是像现在这样,根本发挥不了对其寄予厚望的作用。唯有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将上市公司的内部约束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最好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亦由独立董事担任,将主要问题爆发的苗头抑制在上市公司的内部。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减少啤酒花等类似事件的一再出现,也才有利于减少外部监督的滞后效应导致监管成本骤然大增而引发的投资者以及市场为此一再付出的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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