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
然而,该政策引起了市场上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第六条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定价和第十条管理层收购上。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易宪容,他认为,《意见》在相关条款的制订上还有不合理的地方,具体的操作层面也存在问题。国有股转让定
价设下限保值?障碍?
《意见》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国有股转让定价的这一限定引来了诸多疑问。
其实,以前在这个问题上有过很多讨论,国内专家学者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倾向于“参照”每股净资产价格来确定国有股转让价格。易宪容认为,国有股转让从按市价减持到按净资产转让应当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方案是否被市场最终接受还有待检验,资产转让更应当遵循市场定价。
按照《意见》,国资委对国有股转让实行保底不封顶,说明国有资产的转让只能等于或高于净资产。
对此,易宪容认为:不应该通过限定价格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首先净资产的评估就可以影响到最低定价;其次,对于那些经营好的企业,如果低于市场公允价转让同样意味着国资流失。所以,防止国资流失更应从完善监督机制,通过政府机构和舆论的监督,加大交易的透明、公开和公正入手。这种限制甚至可能成为国资转让的一个重大障碍,使那些经营不好的企业更加找不到出路。国企MBO严禁自卖自买令出难行
《意见》里面另一个令人关注的规定就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这里涉及的是国有企业MBO的问题。
易宪容认为,这种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管理层自卖自买的问题,管理层稍动脑筋就可以通过“关系人”企业来进行买的动作,从而绕过这个规定,获得间接利益。
他说,我国国有企业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关系很密切,有时甚至是合二为一的。理论上虽然可以通过监督制约机制来进行约束,但实际执行操作却难度很大,很难避免管理层通过一些运作,实施变相的MBO。
他最后提出,管理上还需要配套机制来监督国资委,如果这个前提不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就会肯定存在。 商报实习记者 李东东 S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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