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转让、作价入股记者董月梅
近日广东省政府出台了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和科研专项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意见。
精神权利属于个人
意见首先界定了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保障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外,归属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而以前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产权多数归国家所有。承担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的精神权利,属于对科研项目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个人凭此权利,可以取得权利回报的提成。
申请项目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与此意见相照应,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成为衡量其能否承担该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申请科研项目时,必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跟踪竞争同行研究开发动态的知识产权信息,并根据知识产权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和研究开发方向。
据了解,这一意见主要目的在于以专利为核心,统领科研项目的申请、合同的签订、项目实施、验收等全过程,改变以往对科研成果缺乏产权保护意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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